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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纏前男友6年 女護賠94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4-25]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工程師跟護士女友分手後遭瘋狂纏擾6年,工程師唯有入稟高院控告前女友,法庭昨日頒下判詞指雖然同情前女友,但工程師無辜被纏擾,遂頒下禁制前女友滋擾的命令,及須賠償工程師逾94萬元。工程師昨接受電話訪問,指前女友已改名,未知會否影響賠償,但最重要是希望前女友不要再死纏難打。

未現身答辯 官冀喚起關注

 雖然答辯人葉麗娟(34歲)從未現身審訊,但高院法官陳健強昨仍下令她須向前男友原訴人劉達偉(30歲)賠償損失共逾94萬元,另外禁制葉騷擾劉的家人、侵擾他們的財物,包括不許葉以任何方式接觸他們、發放侮辱性的傳單、電郵等,以及以調查他們一家而作出滋擾。同時,葉不得進入劉位於將軍澳的寓所、其外婆於黃大仙的寓所,以及劉於金鐘公司3處地方的30米範圍內。

 陳官於判詞指出,信納劉供稱他6年以來「受苦」的證詞,陳官有感於香港的居住環境狹窄、現今資訊科技的發達,香港居民一旦受到滋擾,現時卻未能有完善的訴訟制度配合支持,所以希望本案能夠喚起關注。

 根據資料,較工程師年長的葉女是公立醫院護士,2人於2007年晚上進修日文時認識後譜出「姊弟戀」,拍拖4個月便打得火熱,奈何愛得「太黐身」,嚇到男方打退堂鼓。女方為求復合無所不用其極,苦苦相纏,行為過火。其間,男方不斷遭受電話及電郵滋擾,失去工作避走日本,寓所還被人淋紅油而被迫遷。

 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2000年發表《纏擾行為研究報告書》,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年前建議制訂《纏擾法》,外界曾質疑如涉案者為一對過氣情侶,法庭須以什麼基準採納供詞,認為有關法例仍然存有多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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