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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首席助理秘書長(財經事務)廖俊傑、金管局副總裁彭醒棠、金管局助理總裁(金融基建)李建英。張偉民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遠威)近年創新零售服務發展日新月異,電子支付也五花八門,八達通、網上支付系統、以至手機錢包等正逐漸滲入市民日常生活,雖然科技帶來更便利的消費體驗,但管理不妥,隨時會令消費者蒙受損失,故有需要訂立有關監管機制。金管局及財庫局昨聯合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全面擴大監管範圍,並對電子儲值支付產品實施發牌制度,保障公眾利益。
為加強本港支付產品及零售系統的監管,金管局建議修例確立儲值支付產品的發牌制度,以便進行監管及執法,並將監管範圍擴大至網購支付平台等非裝置支付產品,以及細額的零售支付系統。換而言之,日後各種涉及電子貨幣的支付產品公司及相關機構均須領牌,但不包括單一用途的預付產品,即禮券、禮品卡及貨品和服務預付產品等。
設信託帳戶分隔公私款
金管局建議修訂《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將現時在該條例監管下的大額支付系統,及《銀行業條例》多用途儲值卡制度監管的裝置儲值支付產品,以新修訂條例替代,並將監管範圍擴大,透過指定制度監管零售支付系統、及以發牌制度監管不以裝置為基礎的儲值支付產品。
為保障公眾儲值資金,建議要求發行機構將儲值金額與公司資金分開,公司可選擇由本港銀行擔保,或在本港銀行設立信託帳戶。即使有關機構倒閉,公眾亦可藉此保障措施取回所付資金,而發行機構利用所得金額投資前,亦必須先與金管局商討及審批。金管局副總裁彭醒棠指,金管局已完成業界諮詢,營運商均認為措施給予客戶信心,對其亦有好處。
彭醒棠指,由於新條例將替代現有條例,故八達通公司須再次申領牌照方可經營。新例生效後有12個月過渡期,期間正申請牌照的發行人不算違規,而原有條例依然有效。為數約10間的大型支付系統機構亦須申領牌照。
發行機構須港註冊設點
要取得牌照,發行機構須在本港註冊並設有辦事處;以發行多用途儲值支付產品為主要業務;最低資本要求2,500萬元,或會按機構規模而加大要求;管理層及發行人員審查,如經營計劃、風險管理、技術要求及防止洗黑錢。當局將要求在本地有相關業務的海外發行機構在本港註冊並領牌,同時會與外國監管當局緊密合作。沒有牌照發行多用途儲值支付產品即屬違法。
諮詢文件建議,無牌營運者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提交虛假資料,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均屬刑事罪行。民事制裁最高罰款為1,000萬元。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昨日開始至8月22日,當局在考慮公眾意見後,方案將於2013-2014年立法會年度提交立法會。
儲值支付卡在本港廣泛使用,數量由2005年1,100萬張,持續增加至2012年約2,200萬張,即人均有3張支付卡。預期網購市場總額由2012年157億元,增長73%至2015年達271億元。電子支付及流動支付,預料在2013年將較2009年增長1倍及5倍,分別至314億宗及170億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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