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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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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包庇 罷免案押後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6-0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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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毓民向蔣麗芸豎起拇指,反寸對方。彭子文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人民力量」議員陳偉業及原「人力」議員黃毓民,被法院裁定於前年「七一遊行」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判監6星期及5星期。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昨日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動議,要求內會主席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在立法會大會提出罷免陳黃職務的議案。其他反對派議員一如所料,在會上竭力護短,聲稱陳黃兩人是為「公義」而犯法。建制派議員反駁,罷免動議的關鍵是判刑事實而非判刑原因,立會須依法辦事以保議會尊嚴。其後,由於技術問題的爭拗,蔣麗芸決定撤回動議,下周再提(詳見另稿)。

 蔣麗芸昨日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上提出罷免陳偉業及黃毓民的動議。她說,黃毓民及陳偉業早前被東區法院裁決非法集結等罪名成立,判囚超過1個月,而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六)條規定,議員一旦被判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經立法會出席議員三分二通過,立法會主席就可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

蔣麗芸:必須尊重司法制度

 她續說,身為議員,必須按照《基本法》及議事規則的相關規定辦事,維護議會的誠信及尊嚴,「否則立法會尊嚴何在」:「初時我有想過『炒同事魷魚』,不是一件好事,亦有人『警告』過我。不過,大家(立法會議員)不是擁抱香港核心價值的嗎?不是尊重司法制度的嗎?事實上,法官已經作出裁決。」

 當事人黃毓民及陳偉業聲稱,他們熱烈歡迎「被罷免」,更預祝建制派「罷免成功」,好讓他們「大條道理」重新參選,啟動「變相公投」。「我們計劃會就判罪及判刑過分嚴苛上訴,但也感謝蔣麗芸如此神勇,我們會繼續參選啟動『變相公投』,毋須辭職,亦不會被指責浪費公帑,屆時更會以『雙普選』及『打倒港共政權』作為共同議程,大家即管放馬過來」。

 不過,公民黨議員毛孟靜在發言時聲稱,罷免需要視乎案件性質及判刑輕重,「今次(黃毓民及陳偉業)『無牉迅U』,也不涉及個人利益,只是政治理念作出的政治行為最終被判刑,完全不應該被罷免」,故該黨反對民建聯「貿然」提出罷免動議。民主黨議員黃碧雲則稱,所有在席的民選議員均手握兩至三萬張選票,即使其德行令公眾厭惡,也應將權力交給市民,而非由議會決定是否罷免,「大家應慎重考慮」。

譚耀宗:按《基本法》提動議

 民建聯主席譚耀宗在發言時反駁,蔣麗芸是次按照立法會慣例及《基本法》提出動議,是合理合法,部分議員攻擊民建聯貿然罷免亦絕非事實,「民建聯最初考慮啟動機制時亦有猶豫,但湯家驊告知緩刑非緩刑並無分別,立法會主席諮詢法律意見後亦表明可以啟動,而有關罷免規定亦是十分嚴謹的,民建聯是好小心處理。我們尊重內會,因此先行交由內會主席提出動議,如果大家不贊成我們再作考慮」。

陳絔g責歪理如「竊書不算偷」

 民建聯議員陳絔g亦指,該動議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據的:「一旦唔級打N會有人質疑這樣那樣。是否做完壞事頭戴『政治帽』,就(可以)話自己為正義做事?這樣非常危險,更會歪理百出,跟孔乙己『竊書不算偷』有何分別?」

謝偉俊:應基於判刑事實

 獨立議員謝偉俊指出,他對於罷免動議持開放態度,但「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指罷免應視乎判刑的事實而非判刑原因,質疑反對派雙重標準,「立法會在1998年8月5日討論罷免金融服務界議員詹培忠時,(前公民黨議員)吳靄儀及(前民主黨議員)李永達都說過,不應該理會案件的性質,否則就淪為道德審判」。

吳亮星質疑激進示威涉私利

 金融界議員吳亮星則以台灣選舉為例,指不少候選人都會以出位策略爭勝,質疑有議員非法組織遊行及衝擊警方防線等「動輒激烈」的行為,「是否真的毫無私人利益可言」,並強調大家應尊重法治這前提。

 最後,由於各議員就《基本法》中有關判囚1個月的規定是否包括緩刑而引發激烈爭論,蔣麗芸決定撤回動議,下周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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