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前灣仔分區指揮官黃冠豪,在處理銅鑼灣一間食肆酒牌時,無申報收受食肆4,000元折扣及洋酒餽贈,被裁定公職人員失當罪成判囚一年。現正於赤柱東頭懲教所服刑的黃冠豪,其代表大律師昨日為他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高院暫委法官邱智立認為沒有足夠資料讓他考慮,暫看不到黃的上訴有成功的機會,遂駁回他的申請。
高院指不見有上訴成功機會
曾被譽為警隊「明日之星」的前警司黃冠豪(51歲),服刑逾1星期後精神未有明顯轉差,昨日還跟律師打招呼。
黃的代表大律師羅志霖指,暫未能就保釋申請向法庭提供全面的資料,因為向法庭索取法庭謄本需要2個月時間,現時也未能取得原審裁判官的判詞,但根據控方的開案案情,黃因為獲得涉案食肆「辰田食棧」的折扣,才即時為該食肆加簽協助批出酒牌,但黃的加簽尚有其他可能性,而且他被判處1年監禁,排期上訴時服刑或已完結;加上原審裁判官指本案跟冼錦華案相若,但黃並非在賣淫等地方犯案,所以性質根本不同,而且他的定罪並非基於貪污的元素,認為判刑過重。
惟律政司回應,根據開案案情,申請人於2011年8月7日星期日光顧涉案食肆後,翌日星期一即於文件上加簽協助批出酒牌,明顯行為不當。申請人一方則回應稱,該食肆的檔案是當天才交到申請人手上,並非一早已加以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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