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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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禍從口入:食安常亮紅 何以食為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7-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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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氰胺奶粉問題令無辜嬰孩變成大頭娃娃。 資料圖片

——公共衛生+現代中國+今日香港

 內地食品安全事件屢發,老鼠肉、狐狸肉加明膠等材料變身羊肉,觸目驚心。官方一周內數度發聲,表示將建立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制度,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力度空前、刻不容緩。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5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嚴打肉類產品摻假售假等行為;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表示,讓「嚴懲重處」成為食品安全治理的常態。  ■胡潔人 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學部講師

作者簡介: 胡潔人博士 現任香港城市大學專上學院社會科學學部講師。2009年獲得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學系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糾紛解決研究中心成員、中國奧斯特羅姆協會(Ostrom Society)會員、香港作家協會會員。發表中英文論文數篇。

新聞背景:「毒品」層出不窮 審結案件急增

 新推出的《解釋》從5月4日起實施,共22條,主要對11個方面的問題作出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者一般應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的罰金;應嚴格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對依法適用緩刑的,應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這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級國家政府機關對當前食品安全案件易發多發,某些部門監管不力、行政有所不為,某些監管人員疏忽職守、包庇縱容的高度重視,致力於通過加大打擊食品安全案件的力度,從源頭杜絕和防止相關案件的發生,藉以提升民眾對國產食物品質的信心和保證。

國產失信心 湧港搶奶粉

 但近年,內地層出不窮的「有毒有害」食品事件,如三聚氰胺奶粉、一滴香、蘇丹紅、瘦肉精及地溝油等,令越來越多人喪失對國產食品的信心,轉而投向國外、境外購買「放心」食品,香港也由此掀起「搶購奶粉」潮。內地的食品安全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心的民生問題,也引發聯合國及國際社會的關注。

 從統計資料看,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共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共1,533件,生效判決人數2,088人。

2010年至2012年相關案件數目

年份    生產、銷售    生產、銷售

     不符合標準食品罪 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0年    39件       80件

2011年    55件       278件

2012年    220件       861件

 由此看到,近3年來,人民法院審結相關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2011年、2012年人民法院審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分別增長180%、225%。(基礎級)

概念鏈接:食品安全 Food Safety

 意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或慢性危害。食品安全事關大眾的切身利益,相關案件會嚴重危害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依法嚴懲惡行 切斷「互害鏈」

 目前內地的食品安全形勢仍十分嚴峻,一方面,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數目未有減少趨勢;另一方面,重大案件仍時有發生,農藥超標的蔬菜、含大量激素的豬肉、毒黃瓜、毒香蕉、毒大米等一再進入市場出現在餐桌上。這些「毒品」是一個人的「功勞」?或是一系列行為的「結果」?有毒食品生產銷售早在無形中形成一條有互害性質的生產鏈。食品原料提供者、食品加工者、農戶及個體生產者等,都參與有毒食品的製作,一環扣一環的生產加工銷售將一批又一批的民眾圈入互害行列。出現這種「互害」現象的背後,歸根究柢,源頭還是在於缺乏足夠的法律監管和懲罰措施。不少商人為追求金錢利益,加上倫理道德的喪失,不惜傷害他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這些公共事件背後也不得不檢討政府部門的責任及體制,即監管不力和包庇縱容令大量有毒有害食品無限蔓延。

 針對危害食品安全案件高發的嚴峻形勢,新出爐的《解釋》進一步明確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旨在充分運用法律嚴懲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犯罪者,更有效地遏制案件增長勢頭。《解釋》明確界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中「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這個構成犯罪的要件,《解釋》第一條詳列如下:

1. 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2. 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

3. 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

4. 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5. 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嚴重食源性疾病。

 另一方面,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及食品虛假廣告犯罪。食品安全犯罪不僅包括直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也包括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各種助長行為,如呈現虛假廣告和欺騙市民的誤導信息。為此,《解釋》第十四條首次明確,明知他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資金、許可證件、經營場所、運輸、貯存、網絡銷售渠道、生產技術等各種幫助或便利條件的,應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論處。

 同時,鑑於各種虛假廣告對不符合安全標準及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等氾濫起推波助瀾的作用,《解釋》第十五條首次明確規定,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廣告內容虛假而作虛假宣傳,也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若不知道廣告中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毒、有害的食品,依法不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進階級)

問責公報教育 三重保食安心

 《解釋》也對單位實施的食品安全犯罪、食品監管瀆職(包括負責部門監管不力、行政不作為,監管人員怠忽職守、包庇縱容等)等行為進行從嚴懲罰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近日也發布《2013年食品安全重點工作安排》,明確提出「要推進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重點加快嬰幼兒配方奶粉和原料乳粉、肉類、蔬菜、酒類、保健食品電子追溯系統建設」。這些都反映中央政府對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視,致力於嚴懲和杜絕危害百姓身體健康的無良生產、銷售商。

 一系列法規頒布後的成效如何尚待觀察。法治加強必須與人民道德和素質的提高與教育相結合,才能更有效減少犯罪,創建出一個和諧的社會環境。為防止和杜絕危害身體健康的食品,政府部門和官員在食品安全監測工作中必須明確職能和權責,並制定清晰的問責制度,嚴懲有關部門和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同時也應保持資訊的通暢公開,當發現有食品安全事故時,應按既定程式,即時向社會公報相關食品安全資訊,建立食品安全的社會公報制度。如此才能讓百姓安心、放心地「以食為天」。(摘星級)

想一想:

1. 根據上文,指出並解釋內地近年經常出現食品安全問題的影響。

2.參考上文,歸納內地最新推出的《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打擊食品安全問題的作用。

3.針對近年內地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你認為誰最應承擔責任?試舉例加以討論。

4.你在多大程度上認同「政府教育不足是導致內地食品安全問題頻發的原因」這個說法?解釋你的答案。

5.若要徹底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內地政府應最優先做些甚麼?解釋你的答案。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延伸閱讀:

1. 《李克強:要讓人民吃上安全食品》,香港《文匯報》,2013-05-29,http://paper.wenweipo.com/2013/05/29/YO1305290009.htm

2. 思旋:《食物安全》,香港《文匯報》,2013-01-08,http://paper.wenweipo.com/2013/01/08/OT1301080021.htm

3. 《內地食品安全監管漏洞分析》,香港《文匯報》,2010-09-17,http://paper.wenweipo.com/2010/09/17/ED1009170012.htm

■香港文匯報記者 吳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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