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舊批地
政府在1905年後在新界各區理民府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土地,樓層限制不可多於兩層,無需補地價。由於政府保管的地契在二戰日軍侵略香港時全部被燒毀或散失,因而出現業權缺陷。
2. 新批地*
根據政府於1972年制定「小型屋宇政策」,以新界男性原居民後人的資格申請得來之土地,批地合約註明一系列嚴格「限制買賣轉讓條款」,又訂明承批人必須取得完工證(又稱滿意紙),並再申請作出補地價後,才可將這種村屋(即丁屋)出售及轉讓。
3. 舊屋地
指1905年批出的集體政府租契內某些地段,其用途註明為屋地者,一般位於傳統鄉村範圍內(如圍村)。由於普遍屋齡較大,很多物業需要重建,無限制買賣轉讓條款,故此無補地價問題,亦因無其他限制條款(如完工證明),地政處無權發出滿意紙。
4. 農地及建屋牌照**
為政府批准新界農地業主在其私人農地範圍內建造屋宇的建屋牌照(俗稱丁牌)。同樣地,牌照內載有很多發展限制,如建屋位置、樓層數目、樓高、覆蓋面積及用途等。在完成發展後,須申請滿意紙方可出售及轉讓。其中,舊式建屋牌照(一般指1972年前發出)大多沒有補地價限制,只需在取得滿意紙後,便可出售或轉讓。
*這類丁屋受累官地有限,近年已不見這類批約。
**這類丁屋屬較常見一類,原居民自行提供適合農地申請建屋牌照。與新批地不同,物業5年內轉售要補地價,5年後則可自由轉讓。
■製表:記者 顏倫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