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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傭 Kartika Puspitasari 由領事館人員陪同離開法院。
印傭涉遭僱主夫婦殘酷虐待案,法醫不能排除事主傷勢來自「SM」(施虐與被虐的性關係),但澄清其身上傷痕很大機會是遭長期虐打而成,並非自虐或「SM」。女被告最終被裁定7項罪行全部表證成立,男被告則有3項控罪表證成立,其餘一項控罪撤銷。
控方昨天提出修定控罪,新增第九項罪行,並更改首6項罪行的日期及案發詳情。法官蘇惠德批准修改,並裁定由於證據不足,男被告戴志偉(42歲)的第三項罪行、即有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證不成立,撤銷控罪,但其餘所有控罪即非法禁錮、傷人及襲擊等罪表證成立;於大埔拿打素醫院任護理員女被告區玉珊(41歲)則7項罪名表證全部成立。
疤痕顏色不一遭長期毆打
衛生署法醫潘偉明作供指,於印傭報警3日後替她作身體檢查,發現其全身共有45處傷勢和疤痕,大部分都是裂傷或割傷,當中左顎角前、左鎖骨、左前臂、左右小腿外側都有新近傷勢,應形成不足一星期,極有機會由�秅M造成,雙手雙腳亦有被人長期困綁痕跡,加上疤痕顏色不一,應曾遭人長期毆打。
法醫表示印傭沒來經期2年,有可能因遭受虐待而精神壓力大或營養不良造成,亦指一個人如斷水斷糧5天,其後反應因人而異,如天災後有人被困10多天沒水沒糧仍可生存。
若自虐傷勢集中 事主周身傷
對於辯方質疑事主傷勢會否由自虐造成,法醫表示大部分自虐者傷勢較集中,不會像事主般全身都有傷痕,某些角度如背部更是無法自己造成。辯方又進一步問及傷勢能否排除由「SM」所造成,法醫即無奈苦笑「咁我都無可能抹殺」,但澄清進行「SM」活動為雙方同意,且力度會受控,不會產生像事主身上般如此多傷痕。
男被告搵洗衣店主幫忙作供
辯方昨傳召大埔一洗衣店店主江雲峰及警員文劍華作供,江表示2名被告為其顧客,2011年時有印象印傭曾獨自來過1次至2次「磅洗」,但承認對印傭的外表完全沒為意,亦不知道被告的私人資料,只是上星期男被告來到其店,說與傭人有工資糾紛,希望他幫忙作供。文則為被告於泰亨豪園的鄰居,表示曾與事主及被告打招呼,只記得事主頭髮很短,但承認被告一家搬來一星期後已沒再看見印傭。
控方昨曾因辯方以閉路電視影帶作證為由,提出重開控方案情的申請,雙方於今天決定;如申請獲批,控方將會重新召開審訊。■香港文匯報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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