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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3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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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網售防狼噴霧被拘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8-30]     我要評論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防狼噴霧器」雖是女士們的貼身保鏢,但在本港攜帶或擁有已觸犯法例。警方最近發現有人在互聯網上公然兜售「防狼噴霧器」,經深入調查後,前日掩至上水拘捕1名女子,檢獲多達533支唇膏形的「防狼噴霧器」,總值約1.4萬元。但昨日在本港某拍賣網站上仍能發現有人銷售「防狼噴霧器」,標價由25元至50元不等。 

 警方早前接獲線報,指有人有互聯網上非法兜售「防狼噴霧器」,於是交由大埔警區刑事調查隊跟進。至前午5時許,探員根據掌握的情報掩至上水龍運街8號新都廣場附近拘捕一名姓萬(34歲)女子。再將她押回位於上水龍琛路33號的龍豐花園住所搜查,在單位內檢獲533支唇膏形的「防狼噴霧器」,總值約1.4萬元,她涉嫌「無牌經營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2罪被扣查。「防狼噴霧器」主要成分提煉為辣椒素或人造刺激性液體,被射中者或會短暫喪失視力,強烈咳嗽及有火灼感等,使人暫時失去攻擊能力。「防狼噴霧器」在不少國家屬自衛武器,不用領牌,但在本港卻受嚴格管制。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能噴出有害液體或氣體之類的噴霧武器,已定性為槍械,包括警方使用的胡椒噴霧及防狼噴霧等,藏有亦會觸犯「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條例,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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