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大律師黃志偉於2005年代表一宗盜竊案的女被告時,被指草擬3封信件向任職律師的女證人施壓,令她不出庭作供。黃早前被裁定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判囚半年,惟他不服裁決上訴至終院,終院認為他去信施壓不構成干預法庭公正審訊,昨判他上訴得直,同時提醒法律人員接觸對方證人時須小心。
執業25年的黃志偉大律師(59歲)昨獲終極勝訴,終院昨一致裁定黃上訴得直,常任法官李義於判詞指出,根據有關盜竊案,劉姓女疑犯涉製造一份契據向比利時聯合銀行申請保證貸款,其中涉及與劉公司有關係的ECTextiles,控方女證人即女律師麥少芬代表銀行,只是負責見證簽名,她其實並非代表ECTextiles。終院認為,麥在其中根本不涉及須替劉女士保密身份,也不會存在替客戶提供法律意見的責任,所以她的供詞並不包括在「法律專業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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