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允許全國性中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上海本地銀行在區內新設分行或專營機構;允許將區內現有銀行網點升格為分行或支行等
2. 支持區內符合條件的大型企業集團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發起人在區內申設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
3. 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銀行在區內設立子行、分行、專營機構和中外合資銀行;允許區內外資銀行支行升格為分行;研究推進適當縮短區內外資銀行代表處升格為分行以及外資銀行分行從事人民幣業務的年限要求
4. 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在區內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資本參股與中、外資金融機構在區內設立中外合資銀行
5. 支持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展跨境融資業務;支持區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推進跨境投資金融服務
6. 支持區內開展離岸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中資銀行在區內開展離岸銀行業務
7. 簡化准入方式。區內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的機構、高管和部分業務准入事項,由事前審批改為事後報告
8. 支持探索建立符合區內銀行業實際的相對獨立的銀行業監管體制;建立健全區內銀行業特色監測報表體系;優化調整存貸比、流動性等指標的計算口徑和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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