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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將追刑責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09-3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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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地在5月份連續發生多起編造虛假爆炸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了重大損失。網上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對外表示,從即日起(30日)將正式實施虛假恐怖信息案量刑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明確,故意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六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4天6宗航機「詐彈」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昨日介紹,近年來,內地陸續發生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活動。這些犯罪活動,有的為勒索錢財目的,有的出於無聊、好奇或者為了「出風頭」,還有的則是基於發洩私憤、報復社會等動機,散佈「發生地震」、「飛機上有炸彈」等虛假恐怖信息。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4天時間裡,內地連續發生6宗編造虛假爆炸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延遲起飛,造成了重大損失。

 就最常見的「飛機炸彈」虛假信息,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根據此次公佈的司法解釋,如果散佈或者捏造、傳播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的遲延,或者造成了重新安檢,就構成了犯罪,可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飛機已經起飛,恐怖信息致使飛機返航,或者是備降到其他機場,應當在五年法定刑以下從重處罰;如果行為致使航空公司為排除虛假險情,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直接經濟損失,就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種情況將重罰

 昨日發佈會上,孫軍工介紹了故意編造傳播虛假信息導致六種情形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六種情形是: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致使學校、醫院、廠礦企業、國家機關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造成行政村或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司法解釋明確,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等五種情形,應當加重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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