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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鐵川指出,香港的「三權」並非平行主體之間的關係。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就有言論稱香港政治體制是「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中聯辦宣傳文體部部長郝鐵川在港媒撰文,指出香港的政治體制是源於對原來港督制度的繼承和改造,「三權」並非平行主體之間的關係,也無法構成平行主體而開展互相制衡,《基本法》已明確規定行政長官高居於立法會和法院之上,直接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若將香港政治體制說成是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即等於中央對行政長官下達的指令,要受立法會和法院的制衡,這不符合《基本法》中特首直轄於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含義。
特首高居立會與法院之上
《明報》昨日刊出郝鐵川題為《香港不是美式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的文章。他在文中指出,根據《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可以高居於立法會及法院之上,直轄於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負責,執行中央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及其他事務,但香港立法會及法院並不直轄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政府、國家最高人民法院等,因此,如果將香港政治體制說成是三權分立下的行政主導,即代表中央政府對特首下達的指令,還要受香港立法會和法院的制衡,這不合《基本法》中特首直轄於中央政府、對中央政府負責的含義。
他續指,三權分立下的三權是三個平行主體之間的制衡關係,但不適用於香港的三權。他進一步解釋指,行政長官不僅要對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負責,而香港立法會雖不直轄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擁有備案審查權、發回權等監督權;特區法院雖不直轄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特區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也擁有審查權,特區法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委等國家機關作出的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因此,這三者無法構成平行主體而開展互相制衡」。
鄧小平早已否定「三權分立」
郝鐵川說,當年《基本法》起草期間,鄧小平曾否定三權分立體制,當年香港委員中多數人主張「三權分立,行政主導」;少數人如李柱銘及司徒華則主張「三權分立,立法主導」;1987年4月,鄧小平在會見參加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的起草委員時,批評了「三權分立」的提法,指出香港制度「不能照搬西方的一套。香港現在就不是實行英國的制度、美國的制度,這樣也過了一個半世紀了。現在如果完全照搬,比如搞三權分立,搞英美的議會制度,並以此來判斷是否民主,恐怕不適宜」。
他又引述專題小組負責人在鄧小平講話第二天對香港記者作了解釋:「小組較早時確定的政治體制,不是真正的『三權分立』,只是指司法獨立,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因找不到大家了解的名詞,就借用了『三權分立』一詞」,說明起草委員會及有關專題小組自此不再用「三權分立」的說法。
英倡保留港督大部分權力
同時,在《基本法》起草期間,英方於1987年7月向中方提交了《有關銜接的問題: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文件,當中提出「應由一個強的行政機關領導政府,但是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之間要有適當制衡,而兩者之間也要保持合作的關係」。他強調,關於行政長官的職權,紀要在列舉港督在立法局擁有的權力之後說,如果行政長官要有效地履行他作為特別行政區政府首長的職責,看來有需要保留港督的大部分權力,並說「批准或拒絕批准立法局通過的法律」及「解散立法局」兩項權力,對行政長官憲法地位來說尤其重要。
郝鐵川強調說:「因為這些原因,草委們開始把主要精力放到了怎樣對原來港英時期的政治體制進行創造性地轉換。即:如何給予原來港英時期專制的政治體制注入現代民主元素,使新的特區政治體制既能符合現代民主原則、又能保持一定的歷史延續性。李曉惠先生新著《邁向普選之路——香港政制發展進程與普選模式研究》對此有所論述。」
繼承港督制度非美式三權
他強調,特首制度繼承於港督制度,兩者權力都來源於中央政權的授予,香港地方對他們沒有最後罷免權和彈劾權、港督和特首都有一定的處理對外事務的權力等,說明了香港行政主導的政制非源於美式三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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