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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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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透視:鼓動「公民拘捕」涉多宗罪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3-11-07]     我要評論

 立法會昨日開始辯論是否引用特權法調查免費電視發牌決定,反對派就發動「包圍立法會」,甚至鼓動所謂「公民拘捕」行動,堵截立法會及政總行車出口阻撓議員離開。事實上,有關行為涉嫌觸犯多宗罪行,包括《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最高可被監禁12個月。同時,由於示威者未取得不反對通知書,或涉嫌「非法集會」,而堵截立法會及政總行車出口則已涉嫌觸犯「非法集結」、「阻差辦公」及「阻塞交通」等罪行。

 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十九條清楚訂明,凡任何人:

 (a)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藉武力或恐嚇嘗試強迫任何議員宣布贊成或反對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的待決動議或事項;

 或(b)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或(c)就任何證人即將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提出的任何證據而干擾、阻止、威脅、騷擾或以任何形式不當地影響該證人;

 或(d)因某人曾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作證或因該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席前所提出的任何證據而威脅、騷擾、或以任何方式懲罰或傷害或企圖懲罰或傷害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包圍立會 可控四罪

 同時,包圍立法會更有機會觸犯「四宗罪」。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八條及第十三A條訂明,擬舉行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的通知,須於集會遊行日期最少7天前以書面方式知會警務處處長,否則構成「非法集會」。而且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等,則構成「非法集結」。

 針對所謂「公民拘捕」行動,堵截立法會及政總行車出口阻撓議員離開,亦有可能涉嫌阻塞交通觸犯交通條例,以至衝擊警方防線涉「阻差辦公」等嚴重罪行。■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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