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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錦樑表示,無論是《廣播條例》、1998年政策,還是特區政府,均沒有承諾過所有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必定獲批」電視牌。香港文匯報記者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立法會辯論引用特權法向政府索取處理免費電視發牌事件的文件,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在總結發言時,批評有議員以為牌照申請者符合某些基本條件就必獲發牌,是錯誤解讀法例及發牌政策,而租地審批按程序獨立處理,與牌照審批無關。他重申持份者倘不滿行會決定並認為於法有據,可向法院提出覆核申請。
蘇錦樑昨日在立法會上總結發言時指出,在免費電視發牌一事上,有關人士不滿行政會議決定而認為有法律依據,應透過公平公正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出覆核,這是「最適當」及「最有效」的途徑;而立法會引用特權法索取有關發免費電視牌照的文件,無助正確理解整個發牌程序,更會衝擊行會向來有效運作的保密機制,令整件事件變得政治化,對解決事件毫無幫助。
符基本條件非保證獲批
他反駁反對派聲稱,政府「突然改變遊戲規則」,將發牌「無上限」變成「三揀二」的說法,指出這是建基於對現行廣播政策的誤解:特區政府在1998年12月公布開放電視市場決定時,向立法會發出的參考資料撮要中,第十二段提及「本地免費電視牌照數目將沒有限制」,而2000年7月制訂《廣播條例》也指並無限制可發出的牌照數目,但無論是《廣播條例》、1998年政策,還是特區政府,均沒有承諾過所有符合基本條件的申請「必定獲批」電視牌。
就香港電視主席王維基聲稱有「政府官員」主動邀請他申請免費電視牌照,有議員更以當局批准王維基租用政府地一事來「證明」,蘇錦樑批評有關說法並不正確。
城電主動向科技園申請
他說:在1998年制訂的政策下,電視市場已經開放,清楚訂明申請牌照的法律基礎程序,政府根本毋須就牌照申請作公開邀請及呼籲,而「當年是城市電訊主動向科技園公司提出申請,有關審批按程序獨立處理,與牌照申請(的審批)無關」。
不排除發出更多電視牌
他續說,明白是次發牌決定為港視員工帶來影響,但當局不可以因為申請機構在未獲發牌前作的投資及準備,就向該機構發牌,否則制度會變成形同虛設。但當局今後不排除會為電視市場引入更多營辦商的可能。
蘇錦樑強調,電視發牌是嚴肅的問題,一定要按照政策及《廣播條例》規定,尤其免費電視發牌的審批要求最高,「我必須重申,行會已經考慮大量資料和所有相關因素,根據既定程序及政策作出判斷,透過特權法索取與行會決定文件,無助正確了解行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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