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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飛訪港詳釋香港普選的憲制及法律框架,引起了香港社會的熱烈討論。資料圖片
學生A:郝部長您好!在演講開始的時候,您提到西方普選沒有統一的標準,但您卻認為李飛主任所說的普選原則符合國際標準,請問您所說的國際標準是參照了哪一個國家、哪一項的國際標準呢?謝謝。
郝鐵川:我剛才說過,人類的歷史既是多樣性,又有統一性。也就是說,各個國家、各個地區的普選制度必然有其相同的,也肯定有不同的。李飛主任講到,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對香港法律的五點規定,在選舉權普及而平等方面和世界各個國家、各個地區是相通的。那麼在被提名權、被選舉權這兩方面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合乎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都可以向提名委員會爭取提名,這表明了不存在不合理的對參選人的限制,所以這些和國際社會通行的普選原則都是相通的。
制度原則同 具體做法各異
但是有一特殊地方在於,香港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這是香港一個重要的特點,這也是和有些國家、有些地區所不一樣的地方。與人類一樣,人類沒有相同的地方肯定構不成人類,但是人類不可能完全沒有區別的,如不管世界有多少人口,每個人的指紋都不完全一樣。香港在信息化方面做得非常好,過關時只要能識別出指紋就能通關。人既具有共同的也具有不同的。同樣,各個國家、各個地區的普選制度必然有些相同的原則,但也有一些不同的具體做法。
參選特首資格無不合理限制
學生A:您說提名委員會是香港相對其他國家特別的地方,但有反對派卻認為提名委員會跟標準背離。請問您認為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內部的提名方式會否令普選目標稍為偏離了國際標準?
郝鐵川:我剛才講過,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們在參選人的選舉資格方面沒有不合理的限制,大家可以把《基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和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關於參選人資格的規定對比一下,我們就會看到在參選人參選資格方面,香港《基本法》不存在不合理的限制。提名委員會參照現行選委會組成,涵蓋四大界別,是體現均衡參與原則的最好、最可行方案。
學生B:郝先生您好!您剛才提到本世紀50年代,您相信中國會實現普選,但是在1989年北京也發生了一場爭取民主的運動,您說您愛學生、愛民主,我不知道您會不會在將來實現民主的時候,為這一群和您有相同理念爭取民主的學生平反?謝謝!
郝鐵川:這個問題中央政府已經有結論了。剛才我和你們的新聞系主任、新聞界前輩梁天偉教授交流,都感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主法治是在向前走的,因為我們經歷過過去的動盪歲月,所以我們能感受到中國的民主法治比我們想像的發展還要快,雖然,中國民主法治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就像整個內地還處在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一樣,它還要向更高的階段去奮鬥,但是我覺得國家是在向前走的,社會是在向前走的,一天一天在好起來,所以我相信我們的未來會更加好,這是我們發自內心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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