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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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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篇:黃毓民行為不檢應當追究


宋小莊 法學專家

 日前在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討論會上,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公然以「下次掟你汽油彈」,兇神惡煞地恐嚇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電視播出,輿論嘩然,問題在於如何處理這次事件。黃毓民以為普天之下,沒有人能夠收拾得了他,未免有點托大。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即使議員也不能例外。即使議員享有特權,不受法律追究,但還是可以受到其他方式的追究的。天理、王法、公議、輿論等等,總不能任由黃毓民逍遙。

 特首梁振英事後點名批評黃毓民的恐嚇時指稱,特區政府不會姑息,一定會依法辦理。然而,到底應當怎麼辦理呢?梁特首並沒有說明。

 黃毓民語帶威脅,還用汽油彈的字眼,當屬刑事恐嚇無疑。但為了保障議員的言論自由,香港基本法第77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在此會議既指全體會議,也指委員會會議。在此不受法律追究是指,既不受刑事法律追究,也不受民事法律追究。黃毓民就是因為有這樣的豁免權,才如此肆無忌憚,以為普天之下,沒有人能夠收拾得了他,才有藐視天下的感覺。

對黃毓民恐嚇官員不能不了了之

 如果梁特首說要依法辦理,但結果卻不了了之,這對行政長官和政府的威信有很大的不利影響,將來的管治更難;對因公務而被刑事恐嚇的政務司司長也不公平,官員都要挨罵受驚嚇,政府將無人可用。香港的議事殿堂如此烏煙瘴氣,香港特區顏面何存,代表特區的特首顏面何存。黃毓民議員的名稱前面冠有「尊敬的」的字眼,竟然如此不知檢點。黃毓民還曾經為人師表,連扔雞蛋恐嚇都不應該,竟然還用汽油彈嚇人,成何體統。黃毓民可以這樣做,黃毛小子難免有樣學樣,也要依樣畫葫蘆,滿街都是用汽油彈嚇人的話,香港就不香了,香港就變臭了。用孔子的話說,「斯可忍,孰不可忍?」特首說要依法辦理,就要依法辦理。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何況特首。因此,特首要有下文,不能沒有下文。

 黃毓民以為普天之下,沒有人能夠收拾得了他,未免有點托大。在他口出狂言之時,政制事務委員會主席譚耀宗議員已經加以制止,說明此事並非可以自由放任,並非可以隨便容忍。任何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行負責,即使議員也不能例外。即使議員享有特權,不受法律追究,但還是可以受到其他方式的追究的。天理、王法、公議、輿論等等,總不能任由黃毓民逍遙。

制裁「靠惡」議員有辦法

 下文是什麼呢?愚見有兩個:一是由特區政府動議提出黃議員的恐嚇是否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的辯論;二是由立法會議員提出同樣的議題。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73條第(4)項的規定,特區立法會行使「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的職權。政務司司長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向議員們介紹有關政改諮詢文件,事涉公務,事涉香港的公共利益,而黃毓民出言恫嚇,妨害公務,影響該公共利益的實踐,議會當然可以就此一事進行辯論。正反兩方、正氣邪氣,不妨各出奇謀,饒舌鬥嘴,八仙過海,各顯神通,筆者不相信辯不出個是非曲直出來,也比一千多項「拉布」的修正案、無聊而重複的發言,有趣得多,想必有不少市民拍手支持。

 又據香港基本法第79條第(7)項的規定,立法會議員如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議員的三分之二通過譴責,則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議員資格。這說明立法會議員在會議上的發言雖然不受法律追究,但議員仍要向立法會問責,並不能胡作非為。這對目前香港社會上瀰漫的說話不問責、行動不問責的風氣,也有警醒的作用。如立法會出席會議議員的三分之二通過譴責,有關的議員不再擔任議員職務,也有可能受到法律追究。

 立法會對有關議題進行辯論是有必要的。議會是社會的縮影,近幾年香港立法會的亂象,某程度反映了香港社會的現狀。但議會又應當是社會的表率,如果議員們不能在議事殿堂上理性討論,怎麼能夠指望社會上也可以理性討論呢?如果議員們在議事殿堂上大打出手,怎麼能夠指望選民們也溫良恭儉讓呢?如果議事殿堂是議員恫嚇、威脅政府官員的「天堂」,則香港社會豈不是將淪為殺戮的戰場?議員是選民們選出來的,是選民之中的表表者,不應當任由這種情況繼續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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