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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聶曉輝)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昨在其網上專欄《局長隨筆》上,以〈簡化手續 利民便民〉為題撰文,容許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委員由律師或太平紳士監理聲明,更建議以書面申報取代在監誓員面前宣誓的要求,以進一步簡化程序。文章又提到,民政事務總署成立了專責工作組,全面審視《建築物管理條例》實行以來的經驗,準備提出更多修改意見,協助業主做好大廈管理工作。
曾德成指出,社會問題複雜,市民往往會找政府幫助處理問題;但政府介入並訂立種種程序及規則後,又會令人感到麻煩生厭,「既然施政以民為本,就應該力求簡化程序,利民便民。」他舉例指出,政府制訂了《建築物管理條例》(第三百四十四章),提供法律框架,讓擁有大廈各分層、各單位業權的眾多業主,可以組織起來,共同做好大廈管理工作;《條例》便利業主組成法團,由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去執行工作。
由於管理委員會平日行使法團的權力,處理涉及業主利益的事務,故《條例》特別訂明對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基本要求,包括須在過去5年沒有被判監逾3個月,及並非處於破產狀態等。《條例》又規定每名管委會委員均須在獲委任後21天內,向管委會秘書送交經宣誓的聲明,說明他們符合《條例》規定的資格。
容許由律師或太平紳士監理聲明
曾德成表示,自《條例》生效以來,相關宣誓程序一直引來許多意見,因為在大廈擔任管委會委員的,絕大多數都是業餘兼任,「他們有自己的工作,到下班後才能找時間去宣誓,但那時候監誓員亦已經下班了,履行簡單的宣誓程序便成為了麻煩事」。
曾德成指出,當局早前已決定容許除了監誓員外,可由律師或太平紳士監理聲明;亦安排了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土地註冊處各辦事處等地點,讓管委會委員作出宣誓聲明,但仍有不少人認為要在辦公時間內到指定地點作出聲明,始終是負累。
建議書面申報代宣誓要求
為回應市民訴求,民政事務總署現建議以書面申報取代在監誓員面前宣誓的要求。當局會設計簡單的表格,讓大廈管委會委員在一名見證人面前簽署,見證人可以是家人、鄰居或其他人士,毋須為指定的監誓員。簽署表格作為書面申報,交管委會秘書寄回土地註冊處存檔。管委會委員甚至可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作出書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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