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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 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78次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1979年 國務院公佈《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明確勞教期限為1年至3年。
1980年 國務院發佈通知,有輕微違法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一律送勞教。
1982年 經國務院批准轉發公安部《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確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制度。
1990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禁毒的決定》規定,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教。
1991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抓獲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教。
2005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計劃審議違法行為矯治法草案,但草案未提交審議。
2010年 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計劃審議違法行為(教育)矯治法草案。
2011年 最高法院等10部門印發通知,在四個城市進行勞教改革試點,試點期限為一年。
2013年1月 全國政法工作會議提出2013年將推進勞教制度改革,年內停止使用勞教制度。
2013年11月12日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決定,廢止勞教制度。
2013年12月2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廢止有關勞教法律規定的決定。
資料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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