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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在內地實行了半個多世紀的勞教制度終於廢除,但用什麼來「善後」成為另一個關注焦點。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對本報表示,廢除勞教是維護人權一個重要內容,未來司法機構應善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確保勞教被廢除後社會治安不出現波動。
劉仁文表示,現有勞教場所除繼續收容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外,可成為強制醫療、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場所和輕刑犯服刑場所,相應地,勞教工作人員也應根據新的工作對象進行培訓。此外,還要在對公安機關和檢察院、法院等機構說明廢除勞動教養的必要性的同時,提醒他們善於用好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確保勞教被廢除後社會治安不出現波動。
倡增行為監督 針對輕罪積犯
劉仁文指出,有關部門正制定《社區矯正法》。建議在《社區矯正法》中增加類似「行為監督」的干預手段,即對那些所謂屢教不改的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如果經過專家小組評估後認為其極有可能繼續實施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安全的行為的,在判處治安處罰或刑罰的同時,附加由法院判處一定期間的「行為監督」(初步設想為1個月至6個月),對其行為習慣和心理進行矯正和治療。由於「行為監督」是一種在社區中執行的保安處分措施,所以相比起傳統的勞動教養來,其嚴厲性要大大降低。
劉仁文說,這次廢止的勞教制度只是「小勞教」,其實還有個「大勞教」,就是其他眾多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禁制度和相關制度,如針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制度,針對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者的收容教養制度,針對吸毒成癮者的強制戒毒制度,針對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制度和針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強制住院治療制度,以及治安拘留、刑事拘留、留置等。「大勞教與小勞教一樣,都強調秩序而忽略自由、強調安全而忽略人權、強調效率而忽略制約的弊端,因此它們的改革方向與小勞教也應當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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