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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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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擅闖軍營可囚2年


鼓吹「港獨」的反對派組織「香港人優先」數名成員,上月底突然手持港英旗強闖添馬艦解放軍駐港部隊總部,香港警方昨日根據《公安條例》,拘捕了4名涉擅闖軍營者。根據香港《公安條例》第三十八條,以及適用於香港的中國《駐軍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涉及刑責,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2年。

《公安條例》第三十八條指出,「禁止無許可證出入禁區」,任何人如非根據並按照根據第三十七條所發的許可證進入或離開禁區;或違反規限該許可證的任何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二級罰款及監禁2年。

《公安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於任何被發現正企圖進入軍事禁區而又有理由懷疑其未經許可的,或被發現在軍事禁區的人正在犯罪或有理由懷疑其犯罪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任何人員均可將該人逮捕,並可為此而使用所需的武力措施。被逮捕人士,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交由警務人員羈押。

駐軍有權制止及逮捕闖入者

根據此一條例的規定,駐軍人員對於闖入者、企圖闖入者均有權將其逮捕,交由香港警方處置。歷史上,回歸後駐港部隊已多次對擅入軍事禁區的人士行使過該職權,如進入槍會山軍事禁區盜竊、進入昂船洲軍事禁區釣魚、多起內地偷渡來港者誤入軍事禁區等,均在控制後交警方處置。

另外,《駐軍法》第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協助香港駐軍維護軍事禁區的安全。香港駐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和飛行器未經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或者其授權的軍官批准,不得進入軍事禁區。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和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由於《駐軍法》第十二條規定,軍事禁區的警衛人員有權依法制止擅自進入軍事禁區的行為,但該條規文並未明確「制止」的具體措施。這次駐軍哨兵對闖入者採取的強行驅趕措施,顯然在「制止」的範圍內。

■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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