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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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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回鄉定居 倡享國民待遇


本港與內地之間的人員往來密切,越來越多本港居民選擇在內地長期定居。據2008年特區政府統計處的調查,約有50萬港人長期居於內地,當中超過八成居於廣東省內,不少人是到內地工作、退休或組織家庭。另外,有不少內地居民原來通過單程證制度前往本港定居,但因為生活適應、家庭照顧或其他因素,最終希望返回內地。這些人當中除了有成年人,更有兒童。其中一些兒童的港人父親或已去世,或離棄家庭,但母親是內地居民,難以到本港照顧,他們的情況較令人關注。近年,還有不少在本港出生的「雙非」(父母均非港人)或「單非」(父或母非港人)兒童,他們的家長本身長居內地,也希望子女能夠在內地入戶和接受教育。

然而,目前本港居民要取得內地居民身份存在不少困難。《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港澳同胞要求回內地定居的,應當事先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獲准後,持註有回鄉定居簽註的港澳同胞回鄉證,到定居地辦理常住戶口手續。不過,實際上缺乏操作細則,而內地有關部門往往要求申請人註銷本港居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才能辦理當地入戶。問題是本港並沒有實施類似內地的戶籍制度,而按基本法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即為香港永久性居民,當中也沒有「放棄」或「取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辦法。

現制複雜 應視作遷移戶籍

我們認為,本港已經回歸祖國,對港人實施國民待遇,乃應有之義;而港人返回內地定居,原則上應視同內地居民遷移戶籍,應有適當制度加以處理。只有這樣,才能讓港人有機會享有一些受到內地戶籍制度制約的居民權利,如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等,從而更好落實對港人的國民待遇。故此,我們建議設立機制,容許本港居民申請返回內地定居入戶。

參照台胞外國人定居規定

目前,公安部、中央統戰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聯合發出的《關於台灣居民來祖國大陸定居受理審批工作的通知》訂明,台灣居民若無依靠,或與內地居民結婚3年以上,或屬於投資者或專業人士,可申請在大陸定居。近年國家也完善了法規,容許外國人在中國申請永久居留證,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並訂明這些永久居民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包括子女可以享有義務教育等。我們認為,容許本港居民返回內地定居,實不應取決於其本港居民或永久居民的身份是否可以取消或放棄,可參照台灣居民及外國人申請定居的相關規定,並加以適應,制定本港居民返回內地定居入戶的具體辦法。

制定有關辦法,可考慮不同因素列出審批準則,包括人道因素和經濟因素,如申請人在定居地的家庭聯繫或家庭團聚需要、他和家人的經濟狀況、他在當地工作生活的時間及納稅情況、他是否有投資貢獻或專業技術方面的特長等。對於持單程證前往本港但尚未獲得本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人士,其返回內地定居的審批要求可相對較寬鬆。另外,本港居民獲批返回內地定居,原則上應享當地戶籍居民同等待遇,權利與義務相同。我們也建議,兩地政府應就本港居民申請返回內地定居的安排展開合作,包括如獲得申請人同意或要求,特區政府可就各類申請資料向內地有關部門提供核實證明。 (標題及小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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