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法》在2003年開始實施,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
然而,這套制度在實踐過程中出現不少問題,其中比較突出的是負責環評工作的機構弄虛作假、違規操作。有的環評機構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隱瞞未能持續符合資質要求的情況,或超越資質等級和評價範圍進行環評工作。也有環評機構編制的環評文件質量差劣,甚至不盡不實,如偽造公眾意見調查表等。另外,也有環評專業人員出租、出借或轉讓專業證書。這些問題嚴重損害了環評制度的公信力,可能導致不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規劃通過或建設項目上馬,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製造社會矛盾衝突,因此必須予以有效糾正。
我們認為,環評機構在資質問題上或實際環評工作中弄虛作假,包括使用虛假文件、提供虛假資料等,是不可接受的。這是違反誠信的行為,在不少司法體系中都屬於刑事罪行。但《環境影響評價法》只規定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構成犯罪的,才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規定是否涵蓋在資質問題上弄虛作假,並不清晰。
處罰太輕 甚至罰款亦無
同時,怎樣才構成犯罪、屬於什麼罪行,在本法及其他包括《刑法》在內的法律中也難以找到清晰規定。事實上,從國家環保部過去兩年公佈的關於部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和人員處理意見的通報可見,問題機構和人員不少,弄虛作假情況大同小異,但對他們作出的處罰一般只有限期整改、警告批評、取消資質等行政處罰,甚至連罰款也沒有。
為提高環評制度的嚴肅性,加強打擊違法行為的力度,應制定更清晰的法律規定,對在資質問題上或實際環評工作中故意使用虛假文件或提供虛假資料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嚴懲不貸。
交「建設項目說明」 參考民意
另外,《環境影響評價法》目前只籠統地規定了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什麼內容,但不同建設項目有不同特性,對環境的影響也各有不同,實際環評工作的側重點也應該有所不同,故應將環評程序進一步精細化。我們建議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規定任何建設項目的負責機構或受委託的環評機構須先向環保部門提交「建設項目說明」,由環保部門審閱後就該項目發出一份「環境評價的研究要求」,而受委託的環評機構則須遵從相關研究要求進行環評及編制相關文件。
為強化公眾參與,環保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說明」後應作出公示,讓民眾發表意見。環保部門在發出「環境評價的研究要求」時,也應參考民眾所發表的意見。相信這樣可提高環評機構工作的規範性,及整個環評制度的透明度。
最後,我們建議研究在地方和全國範圍建立環評工作競標平台,規定建設項目須提交到有關平台,透過公開競投,以客觀標準批出環評工作,從而盡量切斷環評機構與建設項目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確保環評機構的工作專業客觀,形成健康的環評行業生態。
(標題及小題為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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