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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楊劍波要求中國證監會撤銷其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的決定,認為處罰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不利於中國證券市場新興業務的發展。新華網
楊劍波求撤終身禁入 中證監堅持立場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海巖 北京報道)光大「烏龍指」案主要當事人、原光大證券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中國證監會一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因其牽涉證監會,是內幕交易反訴第一案,備受內地證券業關注。
在持續三個多小時庭審激辯中,原告楊劍波要求中國證監會撤銷其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的決定,認為處罰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不利於中國證券市場新興業務的發展,更炮轟證監會「不專業」。中國證監會則堅持認為,對楊劍波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
原告:中性策略不構成內幕交易
昨日的庭審中,審判的焦點集中在兩方面:首先,內幕信息是否應當是與發行人相關的信息,如何認定信息的公開性?其次,基於事前中性策略實施交易,是否構成內幕交易?楊劍波認為,光大在事件中有兩個身份,分別為上市公司與投資機構。其中作為投資機構,其交易信息不屬於內幕信息。所有交易人的信息都不是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交易信息不符合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規定。
楊劍波方面還認為,在事件當天下午做空股指對沖是中性對沖,執行的是崗位職責,對沖是根據管理層的決定實施。彼時,光大證券的錯單交易信息已處於公開狀態,不符合內幕信息的構成要件。此外,當天發現錯案之後,楊劍波是依照中午會議決策的內容,向交易員傳達了實施對沖交易的指令,「既非會議的決策者,也非對沖交易的具體實施者」,因而不應該被證監會做出終身禁入證券市場的處罰,請求法院撤銷證監會作出的這一處罰。
中證監:信息未經披露就是違規
但中證監則認為,對楊劍波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認為在內幕信息未公開之前,光大證券應該拒絕交易,而不應該反手交易,違反公開交易原則。並指出,任何交易策略不能對抗法律強制規定,如果執行中性策略時候違反法律規定也是構成內幕交易。
楊劍波方陳述稱,錯單後對沖,是對交易對市場的負責。證監會方舉例說明,一個人收入消費相匹配,賺一百塊,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塊錢,就去市場上搶10,000塊,這能不犯法嗎?不過,法院打斷證監會舉例,指有關舉例不相關。楊劍波則稱,這系列的計算可以看出,證監會的專業性值得質疑。
國際上錯單後對沖非內幕交易
從國際上類似案件的處理來看,在發生錯單後的對沖交易是正常做法。財新記者諮詢了幾位供職於國際投行的銀行家、交易員,他們均表示此類做法在海外一般不會被定性為內幕交易。
在三個多小時的庭審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一審判決將擇日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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