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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章蘿蘭 上海報道 )此間學者指出,是次對內幕交易的認定分歧,最重要原因在於《證券法》的表述瑕疵。上海財經大學現代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奚君羊認為,之所以對「內幕交易」存在分歧,在於中國《證券法》的相關表述有瑕疵。他指出,《證券法》對內幕交易構成要件不夠清晰,「《證券法》僅說內幕交易是利用『未公開』的信息獲利,但如果進一步定義『未公開』,將不是官方、正式發佈的信息全部列入『未公開』,就不會存在分歧。」
無定義「未公開」
此外,楊劍波昨日還提出,光大證券沒有利用錯單交易信息從事證券或者期貨交易活動。據他所稱,當日由於系統故障,導致光大證券在不應該買入的情況下買了72億元(人民幣,下同),因此下午光大證券構建了空頭股指期貨合約,而沒有實施交割,是為了保證43.8億元多頭彌補72億元的空頭。
對此,中國證監會認為,光大證券因為突發事件導致成交72億元,超過了光大證券經營資本,不是可控、可承受風險,實際上光大證券當日使用額度是1億元,故超出了業務管理制度所規定的限額,因此在用遠遠超出規定限額的金額進行交易的情況下,原告仍認為光大證券實施的是管理制度認可的中性策略投資是不妥的。
關鍵證人未到庭
值得注意的是,楊劍波還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證人證言,欲證明錯單發生後,光大證券立即向相關證券監管機構進行報告,相關證券監管機構事先目睹了交易過程。但證人昨日未到庭,證監會對其證言真實性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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