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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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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普選討論回歸《基本法》


黃友嘉博士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永遠名譽會長

過去幾個月,香港在政改的問題上有不少的爭拗,包括所謂「真、假普選」、「門檻」、「篩選」等。要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我認為應讓討論回歸到法律原意和歷史事實。只有依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辦事,才是大多數香港人接受的政改方案。 

指中央在港推行「假普選」不公道

首先,我認為,說中央想在香港推行「假普選」是不公道的。《基本法》明確表示特首可以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一改香港的首長由委任產生的歷史。至近期,在人大常委會更主動於2004年及2007年作出的解釋及決定中,提到按「政改五步曲」,香港在2017年可以實行普選行政長官,然後立法會亦可以實行普選。這都是有法可依、有清晰時間表和路線圖的莊嚴承諾。由此可見,中央以至特區政府對履行《基本法》內「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規定和目標,都有真正的推動。如果說中央以及特區政府在推行「假普選」,我認為是很嚴重及不公道的指控。

「愛國愛港」要求理所當然

有關普選行政長官除了要根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外,還有「行政長官不能與中央對抗」或者「行政長官需要愛國愛港」的要求。這個要求,不能單單說它是一個政治要求。事實上,它也是一個《憲法》及《基本法》都有包含的法律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包括「一國兩制」的制度,來自國家《憲法》第三十條、三十一條及六十二條第十三項。《基本法》的序言亦指出全國人大是根據《憲法》制定《基本法》的,故《基本法》的權力來源自《憲法》。《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長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顯然,如果行政長官不愛國愛港,根本不可能履行憲制上的職責。行政長官需要愛國愛港是有充分而清晰的法律根據,早在制定《基本法》時就有充分的考慮,不是新生事物,不是什麼新設的「政治門檻」,更不是什麼「僭建」。

我們不應該把「行政長官不能與中央對抗」這個要求看成一種保護中央的手段。這個要求最大的保障是香港。假如香港和內地在經貿、社會、法治,甚至是生活必需品的供應等眾多領域的合作出現不暢順的地方,香港市民的生活必定會受到很大影響。如果行政長官與中央出現對立的話,恐怕香港會墮入動盪與不安的深淵,最大的輸家只會是香港。

至於提名門檻,值得一提的是,就算一些獲得五萬或十萬人支持的「公民提名」建議,先不談是否合法,如果沒有大量資源是很難取得這種提名的。這樣的主張,其實也是一種相當高的門檻,效果是預先篩走一些缺乏資源或並非政治明星、但有意參選特首的人。

達成共識需政治勇氣

對「特首不能與中央對抗」這個要求無需對號入座,我絕不認為這個要求是排除支持香港民主發展的人當特首。在此,我想提出幾點意見給「泛民」的朋友參考。

第一,我覺得「泛民」在政改的對話中,似乎覺得一個最好的政制、最好的選舉辦法,就是一個最開放、門檻最低的政制,甚至可以是一個比較民粹的政制。其實一個妥善的政制設計,要考慮很多問題。例如美國憲法列出整個政制設計的六項目的,分別是:一、建立更完善的聯邦制(即是維護國家完整);二、伸張公平;三、確保社會安寧;四、保衛國家安全;五、讓民眾有更好的生活;六、讓人民及其後代享有自由的碩果。可以看到,一個政制設計的目的,除了要讓民主得到彰顯、讓自由得到保證、讓司法公義得到伸張之外,也要顧及到國家安全、國土完整、繁榮安定、社會安寧等問題。如果支持香港民主發展的人,也表明他們關心社會各方面的要求,我看不到他們為何不能當特首。

第二,我覺得「泛民」堅持一個最低門檻、最開放的選舉,而完全不顧及中央的角色,這是把自己帶進了一個無限追求道德高地的困局。在道德高地的追求中,是無共贏這回事的。在奧運競賽,拿不到金牌,拿個銀牌、銅牌也很光榮。但在道德高地的角逐上,亞軍不單毫無價值,甚至會被人唾棄,被人指為「出賣原則」、「出賣民主」、「出賣人民」。政治是妥協的藝術。個別人士可以無止境追求「道德高地」,但從整個「泛民」來看,狹隘的道德高地對政改達成共識並無幫助。中央作出香港普選的決定,已下了不小的決心。事實上,建制派中也有人懷疑,2017年普選是否太早了一點,尤其香港雖然回歸,但人心未完全回歸,普選時機並未成熟。

我相信,只有依據《基本法》及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辦事,才是大多數香港人接受的政改方案。立法會議員不應自己搞「篩選」,篩走這個框架,而應該盡力通過以這個框架為基礎的普選方案,供市民作最終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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