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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修 全國政協委員
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以提名委員會作為機構提名相信不存在懸念。樂觀的結果,乃是形成社會主流意見。然後,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對報名參選人士進行必要的選擇,即「守好前門」。的確,提名委員會的重要責任,就是要把好提名這一關,為了香港的前途與未來,排除與中央對抗的人士入閘參選特首。
民主程序的重要性
隨�茯F改諮詢即將步入尾聲,在提名委員會提名不存在懸念的情況下,如何確立提委會的民主程序變成當務之急。建制派人士認為,香港的憲政地位決定了香港普選不是國家層面的選舉,只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獲中央政府授權的地方性選舉。普選引入民主程序,乃為體現民主選舉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令當選者具有較高的社會認受性,符合香港社會的期望,也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規定的法律依據,是憲政國家民主選舉進程所必不可少的選舉程序。
按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普選問題的決定」,提到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提名委員會須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產生若干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符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人選,報中央政府任命。」
由此可見,普選行政長官必須由提名委員會按照民主程序提名,是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已經確定的普選立場,不是透過民間討論就可以改變的法理依據。如果按部分團體建議,由「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代替提名機構產生候選人,繼而由提名委員會進行形式上的確認,將提委會淪為橡皮圖章的普選方案,顯然不符合香港實際情況,也違背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規定。如此,勢將出現與中央對抗人士入閘成為候選人的局面,而即便當選,也不會得到中央政府的祝福而任命。這是非常嚴重、後果不堪設想的政治與社會問題。
怎樣的民主程序切實可行
如何理解民主程序的含義?按照怎麼樣的民主程序提名候選人?這是普選行政長官的關鍵和難點,也是目前坊間分歧焦點所在。反對派以西方國家民主選舉制度為例,認為真正意義的普選,包括提名和投票。在此過程中要體現全民意識及政黨作用,於是提出提名委員會、「公民」、「政黨」三軌制提名方案。可是,該方案不僅違背中央政府、特區政府的普選立場,亦未能於主流社會形成共識。所以,鑒於諮詢時間所剩無幾,已經沒有深入討論的必要,倒不如集中時間和智慧討論建制派的主張。
就民主程序而言,建制派普遍認為,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則,民主程序可以理解為「少數服從多數」,具體亦可參考之前選舉委員會採用的行政長官選舉模式,以及立法會選舉的民主程序。筆者認為,目前政改諮詢已進入倒計時階段,該套民主程序,既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要求,體現票數決定成敗,公平公允;亦貼近西方國家議事廳或者目前香港立法會正在使用的大多數表決通過的民主原則。因此,相對來講,這套民主程序最有可能縮小各方分歧,取得社會共識,成為普選最後的提名程序。
就目前社會上比較集中討論的幾種民主程序方案,包括「得票多者當選方案」、「當選者得票須過半方案」、「當選者得票須各界別過半方案」、「人大代表把關方案」等,就算是建制派內部,也是各自表述,起碼到現在仍未能形成統一的立場。而特區政府也只是以聆聽為主,鮮就各界的意見或建議進一步表態,所以社會上出現百家爭鳴的局面。其實,只要稍加分析,各方案已利弊盡現:得票多者當選方案,由於門檻過低,把關功能不強,存在一定的風險;各界別過半方案,進入門檻最高、執行難度最大,各方面爭議也難統一;人大代表把關方案,因為行政長官由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並非只有人大代表參與,不能算是獨立完善全面的方案。相比之下,惟有當選者得票過半方案,有希望取得社會各界的最後共識。因其不僅符合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也符合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的把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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