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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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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亦須講法理


葉順興 新界社團聯會副會長

早於《基本法》制訂時,中央已同意在香港實施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並凝聚各界最大共識,寫成《基本法》條文。至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一步明確訂出香港的普選時間表。我們深信,此共識是超越短期黨派利益,完全從國家和香港的發展利益和繁榮穩定出發。當然,即使香港實施普選,也絕不能危及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故普選必須依循《基本法》,此乃理所當然。依同樣邏輯,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也是理所當然的。

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並非一個獨立政治實體,香港的政治體制本質上也是國家政治體制的一部分,香港的政制改革亦必須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通過;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在香港經港人透過協商或選舉產生,由中央政府委任,故法理上規定了行政長官須向中央政府和港人雙重負責。

然而,反對派似乎拒絕承認憲政現實,以為普選可以不依循《基本法》,行政長官亦無須愛國愛港,整天糾纏於普選要合乎國際標準一類的說法,又經常以其他歐美國家的政制來與香港的政制並列,問題始終在於,香港可以在法理上獨立於整個國家嗎?以歐美國家的政治體制來與中國的特別行政區比較,是否合適?況且美英政體亦大有不同。國家要求行政長官須向中央政府負責,不得損害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難道不是合理合情的要求?難道西方國家的地方首長能夠公然違憲,破壞國家主權,出賣國家利益嗎?香港的政制發展完完全全是中國國家主權下的內部事務,豈容其他國家干預?

這些都是顯而易見的大道理,多個民調亦顯示了大多數市民均同意普選不能偏離《基本法》,反對派更不可能不理解。如果反對派繼續一意孤行,站在法治理性的對立面,以「佔中」一類街頭政治運動來代替說理,甚至要犧牲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結果導致普選與港人擦身而過,反對派必須負上阻礙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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