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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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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6 任命行政長官的程序與本地立法的銜接 主流:加入重選安排 體現中央任命權


中央對特首當選人具有實質任命權,特首通過選舉產生須由中央政府任命成為特首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外界關注如何做好任命特首程序與本地立法銜接的安排,以處理特首一旦不獲任命、俗稱「守尾門」的情況。大部分建議認為,「遞補機制」只會出現遞補特首候選人認受性不足問題,修改現行《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安排盡快重選,不但可避免出現「守尾門」的憲制危機,而且確保特首當選人具認受性。

政改諮詢文件提到,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任命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第四十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央有權任命 也有權不任命

同時,香港特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特首須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這種任命決定權,具體體現了國家主權。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首不是形式上的任命,而是實質任命,即中央人民政府有權任命,也有權不任命。

文件進一步提出,現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十一條只特別訂明就特首當選人未能在7月1日就任特首的情況下,規定於在任特首任期屆滿後120日(或緊接的星期日)進行補選。但現行條例並沒有任何條款處理一旦在7月1日前特首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的重選安排,社會須考慮是否因應憲制性規定安排,就「守尾門」情況發生後,修改現行條例加入重選安排。

外界有人藉訂明中央具「不任命」由普選產生的特首的權力,以換取較低的入閘門檻,提出「守尾門」方案。立法會主席曾鈺成強調,中央有權不任命特首,但行使有關權力會為香港帶來很大的政治衝擊,相信中央不能不考慮行使權力帶來的震盪。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去年12月在一個論壇上進一步提到,即使「守尾門」情況發生,亦應該啟動重選,而非採取「遞補機制」,否則兩名候選人得票差距若有相當大的落差,遞補者也會失去認受性。

為免引發不任命的憲制危機並確保當選特首具認受性,各政改建議紛紛提出修例安排即時重選,民建聯、工聯會、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香港總會、香港廣東社團總會和新界社團聯會的方案便強調,若當選人不獲中央任命,須重新啟動選舉程序及相關安排。

「守前門」較「守尾門」更重要

不過,不少團體都認為「守前門」比「守尾門」更重要。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的政改建議便指出,須引入條文訂明特首當選人不獲任命的重選安排,必要時進行重選,但重選會耗費社會資源,不利於社會安定團結,甚至引發憲政危機等風險,促請社會各界應以市民的最終福祉為依歸,早於在提名和選舉階段選出各方均可接受的人士。

鄉議局方案更明確要求參選人要得四大界別各最少十分一提名委員支持才能「入閘」,強調守好前門的重要性。工聯會則建議,重選由提名程序重新開始,先前未獲得任命人士,不能再次參選,而參選人亦要表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基本法才能「入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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