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佔中」行動涉嫌借用已停用多時的戶口,有可能觸犯《社團條例》第十三條,公司註冊處可向法庭申請,吊銷民主發展網絡的社團註冊。
《社團條例》第十三條列明,社團事務主任如有理由相信根據第十一條備存的名單上的任何社團已停止存在,可在憲報刊登通知,要求該社團在該通知刊登的日期起計3個月內,向他提交該社團存在的證明; 如在該項通知刊登後的上述3個月屆滿時,該社團仍沒有向社團事務主任提交令社團主任信納該社團存在的證明,則社團事務主任可將該社團從根據第十一條備存的名單上刪除。
此外,根據《社團條例》第一百五十一章第5D條,由行政長官委任的社團事務主任在諮詢保安局局長後,可取消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註冊,如當局有理由相信,取消該社團或分支機構的註冊,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如該社團或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社團條例》第一百五十一章第八條附註亦規定,如發現該社團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保安局局長獲建議後,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 ■記者 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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