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內或區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處監禁一個月以上,並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