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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收黎智英鉅款 違議事規則可停職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文匯報及多份報章昨日揭露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肥佬黎)「泵水」4,000多萬元予反對派,包括梁國雄、李卓人、梁家傑、毛孟靜、涂謹申等5名現任立法會議員,金額由30萬至150 萬元不等。根據議事規則,議員在獲得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或任何捐贈,必須在14天之內作出申報,惟本報昨日翻查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發現該5人均沒有申報接受過黎智英的「捐款」。立法會秘書處表示,議員如不遵從有關議事規則,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 (尚有相關新聞刊A2版)
一名自稱為「壹傳媒股民」的人士於前日向香港文匯報等各大報章揭發,一直被批評密謀反中亂港的「禍港四人幫」之一的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在其傳媒集團屢爆盈警虧蝕、陷於財困的情況下,在2012年至2014年短短兩年間,仍然「豪派」了4,000萬元予反對派,有關政黨以至個人幾乎「人人有份」。該名人士更提供了近900份文字、聲音、錄影等檔案,證明有關投訴「有根有據」。由於證據確鑿,黎智英昨日在接受旗下網台訪問時,也承認有此一事。
議員利益變更須14天內申報
根據該名人士揭露資料顯示,以個人身份接受黎智英鉅額「政治獻金」的立法會議員,包括了工黨主席李卓人,獲資助兩筆共150萬元、社民連主席梁國雄兩筆共100萬元、公民黨黨魁梁家傑30萬元、公民黨議員毛孟靜50萬元、民主黨議員涂謹申50萬元,還有當時是立法會議員的陳淑莊的50萬元(詳見表)。
根據立法會2006年4月通過的《個人利益登記指引》,第八十三項「個人利益的登記」第五款(d)(ii)規定,「作為立法會議員時,來自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而提供詳情時須說明該項贊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付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款項,或給予該議員或其配偶的實惠或實利」。而上述鉅額捐款明顯屬於「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
根據《議事規則》第八十三《個人利益的登記》(三)款,所有個人利益如有變更,該議員必須在變更後14天內申報。
不過,香港文匯報記者昨日進入立法會網站,在《議員個人利益登記冊》一欄查核涉及是次「政治捐獻」的反對派議員是否有作出申報時, 發現網站的公開申報資料顯示,長毛的最後申報時間是2012年10月10日再無更新,而他在2013年10月收取黎智英的50萬元及2014年6月再落袋50萬元就「被隱形」。
李卓人的最後申報時間為2013年8月20日,有關捐款為工黨及職工盟,包括金錢、物品及服務的捐贈,數目為67萬7,599元,但涉嫌隱瞞申報在2013年10月獲黎智英捐贈的50萬元及2014年4月獲捐的100萬元「獻金」。
無更新利益登記冊涉隱瞞
公民黨黨魁梁家傑同樣只申報至2012年11月19日,其捐獻的內容為獲得公民黨提供約14萬9,323元的服務,並沒有申報2013年6月收受黎智英的30萬元。其黨友陳淑莊在上屆會期還擔任立法會議員時,只申報至2010年7月,同樣沒有申報2012年4月獲黎智英捐的50 萬元。
涂謹申也沒有汲取早年「匯標事件」的教訓,其最後申報是2012年10月10 日,關於他參加立法會選舉的捐款,而在2012年4月獲得黎智英的50萬元政治捐獻,同樣並無作出申報。
反對派議員在接受黎智英鉅額捐款後涉嫌隱瞞不報,視立法會議事規則如無物,立法會秘書處昨晚在回應香港文匯報查詢時表示,根據議事規則規定,立法會議員收取任何人士或組織的財政贊助,須說明是否直接或間接付予議員或配偶的款項或實利。議員如不遵從,可由立法會藉訓誡或譴責,或暫停職務或權利的議案加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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