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主席黎智英近日被揭在港大搞「黑金政治」,日前更公開承認,他在2012年曾向民主黨涂謹申和公民黨毛孟靜,各捐獻高達50萬元作選舉用途,但兩人未有申報,已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根據本港法例,當廉政公署接獲舉報並證實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最高刑罰是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十九條,凡某候選人收取1,000元以上貨品或服務性質的選舉捐贈,必須就該項捐贈向捐贈者發出收據,並載明捐贈者提供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如無遵從規定,該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三十七條並訂明,選舉中每名候選人必須向有關主管當局提交選舉申報書,列出該候選人在該項選舉中的選舉開支,和曾與該項選舉有關連的情況下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
《條例》第三十八條的「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行」,指候選人如沒有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即屬犯罪-(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或(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
《條例》第六條對於「可就選舉中的舞弊行為施加的刑罰」,指出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屬犯罪-
(a) 如循簡易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3年;或
(b) 如循公訴程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7年;如任何人被裁定在選舉期間前、在選舉期間內或在選舉期間後作出舞弊行為,則該人可被裁定犯了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的罪行。 ■香港文匯報記者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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