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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6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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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種藝術發展政策裡,香港該走哪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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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三年的香港大會堂(來源:G.B. Endacott, Government and People in Hong Kong.)

普遍意義上的藝術發展政策分三種,規範式政策(prescriptive policy)、反應式政策(reactive policy)和描述式政策(descriptive policy)。何志平認為香港藝術家有時似乎很希望有個prescriptive 的藝術政策,類似北京文化部那種,設定一年一個主題,圍繞這個主題拍10部電影、寫100篇文章、出20本書、所有報紙大力宣傳......

「所以香港在剛剛回歸時,馬逢國曾經在臨時立法會提出過香港要有長遠的文化藝術發展政策,當時立法會成立了一個小組討論,討論了兩三次,大家認為不適合在政府立法層面去討論香港文化藝術政策,而該還給民間自己討論,應該自發性,不應該政府主導。」用何志平的話說:「今天可以主導一個自由社會的文化,明天就可以主導一個不自由社會的文化。」

如今香港在用的,其實是反應式政策(reactive policy)--市民要什麼我給什麼,因為文化藝術是即時發生和社會互動的,所以會根據市民要什麼而提供什麼條件。何志平解釋道:「香港和西方很多國家都在用這個,動力源頭是民間社會而不是政府,也不是所謂文化人不是那些教授。是社會要求什麼,自然的聲音出來什麼,政府就提供什麼條件。美國的NEA也是啊,你申請什麼我才給什麼,不是一定要同時給十個舞蹈方向的補助。這種形式,是讓社會自己處理文化訴求。藝術發展局就是走這種路線。」

而描述式政策(descriptive policy)則是總結過去十年來的方法,在回顧和綜合一些論點的基礎上發現:原來這個社會支持的是多元文化,而不是某一種文化。很多西方社會在用這種回顧式的思路,重新審視他們的文化政策是什麼。而假如香港也選擇這種政策,那麼根據香港最近五十年來藝術發展走向,藝術政策其實可以歸納為四大點:第一是屬於原則性問題,即政府支持藝術創作的自由;第二屬於文化權利,即政府要讓每個市民有均等機會和權利接觸藝術,以普及藝術去開民智;第三是使藝術多元化,鼓勵多元發展;第四則是政府角色--政府要提供環境和條件讓藝術蓬勃發生。

「普及藝術教育、提供接觸藝術的權利、提供環境、趨向多元化社會,這四點,我在立法會講過,但沒人明白,沒人聽得懂。當時有議員說,你說的話簡直像佛偈,聽不懂,可不可以直接說該給多少錢資助電影?給多少錢資助香港舞蹈團啊?」何志平說:「這是他們心目中的香港文化政策,但他們忘了,藝術不是屬於少數人,而是屬於香港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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