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紫晨 北京報道)中央提出將合理確定央企負責人待遇,調整企業高層薪酬與工薪勞動者收入差距過大。據《人民日報》昨日報道,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課題組建議,當前合理的上市公司高層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率可設置為15倍,今後應縮小至12倍左右;國企高層平均薪酬與社會平均工資的比率應更低一些,當前應不高於12倍,2020年應縮小到10倍以內。
據悉,內地企業高層的薪酬水平在2001年前整體上並不高,但其後高層薪酬出現快速提高,與其他工薪勞動者的差距越來越大。從央企看,2002年高層平均薪酬是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的9.85倍,到2010年提高到13.39倍,之後在政府管控下趨於平緩。從全部上市公司看,2000年高層是職工平均工資的8.68倍,到2011年已擴大到17倍。
學者:要有適當激勵
企業高層與員工之間薪酬分配,本質上體現的是管理要素、勞動要素的分配關係。勞動要素易於量化,而管理要素很難量化,因此難以準確界定合理差距。但專家普遍認為,差距過小固然難以調動管理人才的積極性,但差距過大則會給其他勞動者及社會帶來負面影響,可以結合多方因素對合理的區間做出粗略判斷。
對於中央提出對國企高層「限薪」,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許保利表示,由組織派到國企工作的高層,其薪酬應該同組織所任免的同級別其他官員的薪酬基本相當,限薪是合理的,當然作為企業高層要有適當的薪酬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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