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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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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世功:人大有權決定修改港選舉辦法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香港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宣稱, 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政改問題所作的決定,「只能決定是否普選行政長官,不能決定如何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在《人民日報》評論版昨日刊出的文章中指出,香港特首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屬於香港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

強世功在《人民日報》評論版昨日刊出的文章中指出,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方案的具體內容做出了明確規定。「有人認為,人大只能決定是否普選行政長官,而不能決定如何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根據2004年的人大釋法,人大不僅有權力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而且有權力決定如何修改。」

強世功解釋,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2007年之後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人大常委會批准。由於此規定中沒有明確誰來決定「如需修改」,所以在2004年全國人大釋法中明確規定了兩部分內容: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應當如何修改。

中央擁港政制決定權

他續說,在人大釋法中,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這兩項權力的法理依據做了充分而全面的說明,即香港特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的高度自治權源於中央授權,中央對香港的政治體制擁有決定權。「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屬於香港政治體制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是否需要修改和如何修改,決定權在中央。這是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

強世功指出,根據全國人大釋法的內容,從2004年到2014年這10年間,全國人大常委會利用這兩項決定權,就香港政制發展問題做出了3次決定,這3次決定已經形成了憲法慣例,完善並鞏固了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問題的決定權。

關乎中央與特區關係

就有人聲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規定很具體,會導致未來特區政府的政改法案及相關本地立法失去相應的空間,強世功強調,香港政制發展不僅涉及到香港市民一人一票選舉行政長官,且涉及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以及中央與特區的關係。

他續說,鑒於香港社會在這個問題上的分歧非常嚴重,難以達成共識,這就需要在中央層面上、訴諸主權者的意志做出最後的決斷。為了保證2017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也為了普選之後依然能夠確保「愛國者治港」,此次全國人大決定中對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修改做出比以往更為詳細的具體規定。

「按照」讓港定紛止爭

強世功指出,2007年全國人大決定中明確規定,行政長官普選時的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而在2014年的人大決定中,「可參照」改成了「按照」。「這並不是自我否定,而是兩個決定相互連貫,構成一個整體。」

他強調,關於普選行政長官提名機制,香港社會爭議異常激烈,如果繼續「參照」,那麼香港社會就會在細節問題上爭拗下去,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全國人大決定顯然是為了定紛止爭,避免香港社會在細節問題上耗費精力,以利如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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