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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轄下的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在記者會上展示《逆權管有》報告書 。
新例須待落實註冊業權制 料日後侵佔更難成功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文森)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逆權管有》報告書,就改革《逆權管有》的法律提出建議。報告指,現時佔領者佔用土地超過12年可申請成為合法新業權人,新建議下申請年限將降至10年,原來的業權人在指定時間內無提出反對,佔領人就可以成為新業主。身兼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資深大律師陳景生表示,現時本港未有註冊業權制度,新例需要在制度成立後才實施;另一方面,佔領人亦要得到業權人的首肯方可繼續申請逆權管有,故預料日後成功逆權的機會減少。
佔地10年可申 予業主兩年回應
報告書內的其中一項重要修改是申請人的佔領年期改動。現行的《逆權管有》條文規定,只要侵佔物業者連續佔用該幅土地12年,即有權申請成為合法的新業權人。新建議在本港設立註冊業權制度後,擅自佔地者可在連續逆權管有土地10年後即可以申請註冊,同時需要通知土地擁有人,給予其一段時間可就申請提出反對,建議年期為兩年。如土地擁有人未有在規定時間之內提出反對,佔地者便可獲得該土地的註冊業權。
建議提及,如註冊擁有人提出反對,逆權管有人的申請便會失敗,除非能證明土地擁有人不合情理地謀求剝奪佔地者的管有權、申請人基於其他原因有權獲註冊為業主,或佔地者合理相信自己已逆權管有該土地。如果註冊擁有人反對,而佔地者又未有被逐並繼續逆權管有土地再多兩年,佔領人有權提出第二次申請,再遇反對的話可交由審裁官裁決。
倡願交租與管有意圖無牴觸
法改會小組又認為,特區終審法院過去有兩宗案例均屬錯判,其一是法院裁定佔地者如果願意在擁有人要求下支付租金,便不符合所需的管有意圖。但小組認為土地擁有人向佔地人提出的要求是假設性問題,如果在申請逆權期限屆滿前,佔地人如不願意交租,擁有人可以要求他們搬走;但事實上大多數佔地者從沒有考慮過租金的問題。
小組建議制定一項條文,訂明佔地者即使願意交租,仍擁逆權管有的意圖,兩者並無牴觸。另一項修訂是希望釐清逆權侵佔是永久的,小組委員會成員殷志明指,原有業主不能取回土地,假如佔地人使用該土地獲取盈利後,卻要再將業權歸於原有業主手上,在法律概念上說不通。
法改會逆權管有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景生解釋,不少業主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土地是被逆權侵佔,故將來有通知和註冊制度後,相信逆權侵佔成功的機會是較小。法改會將交報告予政府研究,但落實立法程序須待《業權註冊條例》實施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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