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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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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組織者涉及的罪行


■串謀罪、煽動罪:《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串謀罪、煽動罪,根據涉及的相應罪行量刑。

■未經批准集會:《公安條例》第17A(3),舉行、召集、組織、組成或集合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等,一經定罪最高判監5年。

■非法集結:《公安條例》第18條,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或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即屬非法集結,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監5年。

■阻街:《簡易治罪條例》第4(28)條、第4A條,在公眾地方構成妨擾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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