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錦鉉 區議員 城市智庫召集人
曠日持久的佔街霸道,市民已經日漸看清反對派的真面目,只是用堂而皇之的政治話語來包裝亂港鬧劇。筆者認為,被佔的街道清理容易,錯誤的觀點清理起來,卻是一個長期的工程。回歸以來香港一直在「一國兩制」、《基本法》、民族認同等方面鮮見進展,人心未真正回歸,是一個眾所周知的難題。這將是此後一段時期主要議題。筆者希望在這個主題上寫幾篇文章,拋磚引玉。
香港的政制基礎是「一國兩制」,這個制度源於《基本法》,筆者的意見是,首先應該澄清、重新確立概念,糾正積非成是的觀念。一般市民和學生,固然未必願意深究相對複雜的法律條文,但一些媒體人士、教育界人士如果能夠確切了解,相信可減少一些誤信錯誤觀點的流傳。
英國無權監督《基本法》的落實
首先,應該澄清《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建基於全國人大。社會各界必須清楚《基本法》的法律效力跟《中英聯合聲明》也沒有直接關係,後者是一份外交文件,雖然也提到「一國兩制」、「五十年不變」等條文,但並不是《基本法》制定的權力來源。有些人說,英國簽了《聲明》就負有「一半責任」要監督《基本法》的落實情況,是對整個法律本源的誤解。有人居然認為《基本法》和中央無關,人大干預「一國兩制」,這是刻意的歪曲。這些誤解和歪曲,重則造成主權、「統獨」問題,輕則影響香港的發展。
其次,以《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來扭曲香港人對《基本法》的認識,是反對派常用的伎倆。目前的「佔街」行動常以《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為依據,用來支持「國際標準」的論點。可是根據《基本法》,該公約的效力只能通過香港本地的《人權法》來落實,而且回歸之前有效的,才繼續有效,而事實上是英國在回歸前保留了第25b條,這不僅是一半責任,而是全責了。當然,這條條文是否在香港落實,則屬於國際法問題,可以在法律框架下協商,但一味以《公約》凌駕《基本法》,也是對法治的一種破壞和藐視。
香港不具備剩餘權力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必須表明香港不具備剩餘權力。現在剩餘權力的說法,是少數「港獨」分子的強心針,對於更多雖非「港獨」但一心抗拒中央、抗拒兩地交流的人,也是利器。回歸十多年來的《基本法》教育基調,彷彿中央與香港就回歸談判,香港交出軍事和外交權力,其他中央一概不能管。這是危險的想法。《基本法》與憲法、與國家體制的關係,急待追本溯源,讓下一代知道這是全中國一起制訂、關懷香港特殊歷史背景的法律,而非京港之間的談判結果,否則香港人心底可能仍覺得中國內地是「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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