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英豪博士 港區全國政協委員 黃乾亨黃英豪律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
昨天香港警方經過周密的部署,不僅成功地協助執行了法庭的禁制令,而且,以果斷執法手段,將整個金鐘區的所有路障一一清除,用文明、專業的方式和最低的武力,把繼續「留守」在道路上的示威者,包括一些策動這次「佔領」行動的組織者,逐一逮捕和帶離現場。至此,在金鐘區持續了七十多天的違法「佔領」行動,終於在多數市民的一片責罵聲中,黯然收場。而警隊此次乾脆利落的執法行動,更是得到廣大市民的高度讚譽。
作為法律工作者,我認為這就是香港法治的成功之處,香港有較為成熟的一整套法律體系,法律條文也寫得相當清晰,是否違法都一目了然。不管是什麼人,也不管他有多麼「崇高」的理想,一旦觸犯了法律並由法庭審理宣判其有罪後,就會得到法律的制裁。「佔領者」為了爭取所謂「真普選」而佔領馬路和公共地方,設立路障,堵塞交通,是觸犯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任何人......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者,可處罰款5000元或監禁三個月。」
另外,按《公安條例》第7條及17A(2)條,「佔領者」應屬未經批准集結,所以根據《公安條例》第17A(3a)條:「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此等未經批准集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年。」《公安條例》第18條的非法集結罪:「即凡有三人或多於三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犯非法集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五年;及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年。」
警方此次首先是根據法庭頒布的禁制令,協助有關當事人按照法庭命令來清除路障,恢復交通,還路於民。其次,是在執行法律賦予警方打擊違法活動的職能,對涉嫌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公安條例》的人士予以拘捕。據悉,昨天大約有兩百多位人士被捕,當中包括學聯和「學民思潮」成員、少數反對派的立法會議員、社會運動參與者,還有個別涉嫌有黑社會背景的紋身青年。我認為,參與這次行動的學生,他們對香港的政制發展有不同的訴求,只是他們用錯了手段,不應該以違法的「佔領」行動來表達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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