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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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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新規:不得監聽律師見疑犯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發佈《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這項十八屆四中全會之後發佈的最新規定直指內地律師從業中「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三難問題。規定還明確指出,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保障會見閱卷調查取證權

最高檢昨日發佈的新規定主要是對依法保障律師六項權利做出明確規定:要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權;依法保障律師的閱卷權;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權;依法保障律師在訴訟中提出意見的權利;依法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知情權;依法保障律師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的代理權。

新規中有多條規定較之從前有所突破,比如,《規定》明確,檢察機關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經許可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提出會見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要嚴格審查,決定是否許可,並在三日以內答覆。

《規定》還明確,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通知律師可以不經許可進行會見;偵查終結前,許可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時,檢察機關不得派員在場,不得通過任何方式監聽律師會見的談話內容。

此外,律師認為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向同級或者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訴或者控告的,檢察機關要在受理後十日以內進行審查並答覆。

增司法透明 保程序正義

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對媒體解釋,最新規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師的執業權利,既有利於司法機關全面準確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也有利於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防止冤假錯案,同時,也有利於增大司法活動的透明度,保證程序正義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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