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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正在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引發各界關注。這意味�荂A一些限購、限行、限貸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後將不能再「任性」;而且一旦有些地方規章實施滿兩年,接下來要麼依法成為地方性法規,要麼就得及時廢止。
新華社報道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會後將匯總草案二審過程中的意見,對《立法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介紹,在草案一審中和之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目前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事項,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為此建議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性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的權限劃分。
嚴格規範地方政府權限
對此,草案二審稿第82條對制定地方政府性規章的範圍限定為「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明確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為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修正案草案同時還規定,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規章。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長期以來,一些涉及公民權利義務方面的民生事項,原本應該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卻僅僅制定了地方政府規章。一些地方的限購、限行、限貸等行政手段對公民權利造成侵犯、僭越的事情時有發生,恣意減損公民的權利或增加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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