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再啓蒙三之二
「一國兩制再啓蒙」的另一重點是認識「兩制」原則。「一國兩制」之下特別行政區的自治權是高度和廣泛的,不但遠遠超越中國的其他地方行政區域,即使與聯邦制國家的成員州或省比較,在很多方面也有過之而無不及。
港人出任特區政府職位
在政治體制方面,特別行政區的政府職位和議會議席全在本地產生,由本地人士出任,不由中央派人擔任。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權的範圍十分廣泛(第十七條),特別行政區內絕大部分事務都由特別行政區的原有法律(包括英倫普通法)和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管轄。中央國家機關的立法,除列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極少數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不屬特區自治範圍的法律外,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第十八條)。因此,內地的民法、刑法、行政法、訟訴法等法律均不適用於特別行政區。此外,雖然正如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發回特別行政區的立法,但此權力只適用於被認為違反「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特區的關係的條款」的法律,而不是任何被認為違反香港基本法的法律(第十七條)。特區還有以下的自治權力:
1.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自行處理特別行政區的行政事務(第十六條)。
2.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其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其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繼續保留(第十九條)。
3.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徵稅(第一百零六條)。
4.特別行政區有權發行自己的貨幣(第一百一十一條)。
5.特別行政區是單獨的關稅地區(第一百一十六條),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世界貿易組織等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貿易協定。
6.特別行政區自行實行對各國或各地區的人的出入境管制,及有權簽發特別行政區護照(第一百五十四條)。
7.特別行政區有其獨特的官方制定政策,在香港,中英文均為正式語文(第九條)。
8.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出租或批出,收入全歸特別行政區政府(第七條)。
9.特別行政區在一定範圍內有處理其對外事務的機能(見香港基本法第七章),如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參加不以國家為單位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第一百五十二條),並在經貿、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體育等領域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與外國和國際會議發展關係及簽訂協議(第一百五十一條)。
10.特別行政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其區旗和區徽(第十條)。
11.特別行政區有權力和義務自行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第二十三條)。
特別行政區的自治程度是極高的,遠超中國的其他地方行政區域。但少部分港人像對特區的自治權力毫不知情,加上受某些傳媒的影響,誤以為香港已失去了自治的權力。中央面對港人對「一國兩制」的種種誤解,提出「再啓蒙」的想法,是非常正確的方向。每位通識科老師在任教「法治」議題的時候,定要對我們下一代再作「啓蒙」,使他們明白「一國兩制」的真正意義。■李偉雄 福建中學(小西灣)助理校長
逢星期一見報
■預告:「一國兩制再啓蒙 三之三」將於1月19日刊登,敬希垂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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