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陳庭佳)違法「佔領」行動告終,一眾主事者刑責難逃。「幫港出聲」法律顧問、大律師馬恩國昨日建議,立法會在表決政改方案前可引用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款,罷免因觸犯「佔領」相關罪行而被判監一個月以上的反對派議員,並藉他們議席出缺時通過方案。他形容這是政改的一線生機。
馬恩國昨日在「幫港出聲」的政改研討會上,展示其中8名反對派立法會議員在「佔領」其間涉及的罪行,包括公民黨梁家傑、工黨李卓人及社民連「長毛」梁國雄。他說,8名議員主要涉嫌觸犯第二四五章《公安條例》17A條「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被判監5年(公訴程序)或3年(簡易程序)。
判監一月以上可「踢走」
他續說,香港基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若立法會議員在香港內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並判監一個月以上,可由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並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他指出,若議員同時獲准緩刑,也可因此條文而被「踢走」,因條文並無規定要即時服刑才能被解除職務。
倡罷免動議提8名字
馬恩國形容,此乃政改方案通過的一線生機,因立法會可趁8名議員被「踢走」之時表決通過政改,但此舉有兩點條件:司法機構需於這數個月內,對他們展開聆訊及作出判監一個月以上的裁決,而他們同時不「拖時間」作出上訴;要在一個罷免動議內提及8人名字,令他們全部不能否決罷免自己的動議,增加通過機會,並在政改方案表決前完成。
他強調,政治離不開法律,因政治理念眾說紛紜,只有法律條文才有共識,又指反對派熱衷政治而希望加入立法會,但立法會也是制定法律,如他們提出「政治問題,政治解決」而不講法律是完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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