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 偉
社民連成員曾浚瑛,於去年6月反新界東北發展撥款的衝擊行動中,被控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罪及普通襲擊的交替控罪。裁判官昨日裁定被告頭一項罪名成立,待索取社會服務報告後,將於2月11日判刑。不過,參考法庭過去對於有關衝擊行動的判決,曾浚瑛的刑罰可能只會是罰款或執行社會服務令了事,實在是輕如鴻毛。難怪昨日他離開法庭時一臉輕鬆,表示尊重法庭的裁決云云。
去年6月激進人士的衝擊立法會行動,性質上十分嚴重,原因是立法會不但是香港的立法機關,而且立法會及議員安全、出入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障,絕對不容被威脅。但一班激進分子當晚卻在立法會辯論新界東北撥款時,強行衝入立法會內,並且與立法會職員發生衝突,他們的行為等同是暴力攻擊立法會,意圖威脅正在審議撥款的議員。雖然行動沒有造成人員受傷,但卻傳達出極為危險的信息。就是只要高舉政治旗號,就可以強行衝擊立法機關,干擾會議進行,試問議員還如何在安全的環境下審議法案?激進分子以武力威嚇議員,就是要挑戰立法會挑戰香港法律。法庭絕對有責任以阻嚇性的判刑來保護立法會。
但結果卻恰恰相反,衝擊行動的其中一個搞手「熱血公民」黃洋達,日前被法庭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裁判官直指黃洋達確有參與示威,並認為他作供時將責任推向警方,以淡化自己的行為,是不誠實證人,最終罰款五千大元。五千元是一個甚麼樣的概念?在香港,任何人違例吸煙,甚至沒有把煙頭丟在指定的煙灰缸,也會被罰款1,500元。即是說,黃洋達當日糾眾衝擊立法會,威脅立法會議員,被判罪名成立,其刑罰尚且不如4個人在立法會內吸煙的罰款總額。按法庭的判決,即是說有人在立法會內吸煙,其危害性竟然與武力衝擊立會的行為相若。所不同的是,違例吸煙基本上不須審訊;但對黃洋達等人卻要經過法律程序,最終才令他損失了五千大元,實在是荒謬之極,難怪激進分子有恃無恐。
香港雖然是法治城市,但很多法例由於在早年訂立,已經跟不上時勢。例如早年便有人因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結果其判刑竟然遠低於虐殺狗隻。這不是說對於虐殺寵物不應重罰,而是對於一些性質嚴重的罪行,不能墨守港英時期的成規,要因應最新的環境調整,否則將難以發揮法律的阻嚇作用。同一道理,激進分子近年的違法衝擊此起彼落,圍攻政府總部、衝擊立法會視作等閒。這些行為已經超出表達訴求的界線,在各國都是重罪。法庭對於有關行為,是否只以一般的非法集結處理?是否仍然堅持政治訴求輕判的「標準」?這對於捍衛香港法治是利是弊?值得社會各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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