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報道,最高人民法院5日公佈《關於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規範民事案件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的標準,確保再審程序充分發揮依法糾錯功能。該司法解釋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近年來各級法院對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啟動再審的方式中,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的比例逐年升高,而過半發回重審案件裁判結果與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再加上個別案件多次發回、反覆再審,對司法公信和權威形成負面影響。最高法院審監庭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的基本指導思想是盡量減少再審糾錯功能發揮的制約因素,保障再審糾錯及時、有效、正確。一是堅持啟動再審以提審為原則,提高再審糾錯的有效性。二是依法從嚴限定發回重審的適用,限制發回重審的隨意性,確保糾錯的及時性。三是盡量實現糾紛一次性解決,堅持再審案件的審理應覆蓋當事人在再審期間的全部爭議,對被申請人提出的有關訴求也一併審理和裁判,以免「按下葫蘆浮起瓢」。
此外,司法解釋要求指令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要闡明具體理由,並對審判紀律以及責任提出了要求,確保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得到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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