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國森
今年三月八日婦女節那天,驚見某報出現一位「獨力撫養」小孩的十六歲未婚媽媽「感人故事」!
報紙的編輯、記者要在不同節日推出應節的專題報道,當然無可厚非,但是婦女節不是應該介紹一些「婦女典範」嗎?十六歲當上未婚媽媽,有甚麼好值得姊姊妹妹學習借鑒?
神經病!
報紙是大眾傳媒、輿論公器,小時候聽人說電視有三大功能,即提供資訊、娛樂和教育,印象深刻。報紙是印刷傳媒、文字傳媒;電視是影音傳媒;電台廣播則只得聲音。由是觀之,電視結合了報紙和電台的特長,有聲、有影,也有少量文字。報紙和電台都負有提供資訊、娛樂和教育三大功能。報紙在婦女節為「十六歲未婚媽媽獨力撫養小孩」的荒唐事「樹碑立傳」,當然沒有甚麼娛樂意義,只有資訊和教育。
原來小媽媽有幸受聘於一位善心僱主,負責嬰兒用品店的店務,特別通融讓她帶同幼兒上班,方便照顧云云。至於小媽媽的父母,亦諒解了女兒,接受了外孫。那麼,這個報道就有誤導讀者之嫌,因為這個單親未婚媽媽絕不是「獨力撫養」,而是其父母無可奈何只能接受「女婿缺席」和添了外孫,經濟支援,以及親自幫手照料小孩。善心僱主、愛心父母或算值得「表揚」一下,但是這「故事」有甚麼「教訓」在?
十月懷胎,要在十六歲當媽媽,十五歲便要與「男友」發生性行為。未成年女童如此輕率跟一個感情不穩固、沒有工作、沒有基本經濟能力的男人「上床睡覺」,是一件值得在「三八婦女節」向姊姊妹妹宣揚的「勵志故事」嗎?
近年「性放縱」思潮在香港地區泛濫,經常出自某些大學教師口中筆下的謬論,他們每每宣揚「兒童享受性愛的權利」,大力鼓吹未成年兒童提早進行婚前性行為,並標籤為「開放」!
其實,每一位類似上述「未婚媽媽獨力撫養小孩」的個案,就同時有其他未婚媽媽生下小孩,要社會福利署「執手尾」,找領養父母或安排入住孤兒院之類。再者,每一位未婚媽媽生下孩子,就同時有更多在懷孕初期以人工流產方法處理掉。人工流產在香港通常稱作「墮胎」,當事人都身心受傷。而每一次未婚媽媽墮胎,就同時有不知多少宗女童向家庭計劃指導會或其他機構領取「事後避孕藥」服用的個案。「事後避孕」甚麼的,也是「語言偽術」,其運作實是用藥物防止受精卵在子宮壁上「着床」。
我們中國性學會其中一個重要工作方向,是預防青少年「性罪錯」。世上只有「未婚媽媽」的問題,「未婚爸爸」卻從來不是問題,只要狠心不負責、不理會「女朋友」死活就經常可以置身事外。再從香港法理講,男童或男人與未成年女童發生性行為是刑事罪行;至於當事女童,則有懷孕的風險,是錯。
女童「請客」,男童「吃霸王餐」,女方父母「會鈔」,才是某報編採人員將這個「小媽媽獨力撫養孩子」當作「婦女典範」來宣揚的實際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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