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香港白皮書座談會在北京舉行。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自明)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所通過的全國性法律,是在中國憲法之下的一級法律,當中列明香港基本法本身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回歸近18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4次對香港基本法進行釋法,其間香港社會有意見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是國家憲法所賦予的合法權力。
香港基本法第一五八條規定,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基本法第一五九條則指出,香港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而相關任何修改,均不得同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4次釋法 無損港司法獨立
回顧香港回歸近18年來,香港「一國兩制」成功落實,本地司法制度成功經歷考驗,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進行4次釋法,處理好法律問題對香港社會的影響。
第一次釋法是在1999年發生的「吳嘉玲案」,涉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有關香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的問題。
第二次釋法發生於2004年,關乎香港的政制發展,涉及香港基本法第四條、第七條及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條文,主要爭論是如何演繹所謂「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以及香港普選問題。
第三次釋法在2005年發生,涉及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及四十六條,關於特首在出缺時其繼任者的任期問題。第四次釋法是在2011年剛果欠債案引發「外交豁免權」的風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