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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在「《基本法》頒布二十五周年研討會」上發表演講時表示,堅持「一國 」才能堅持「兩制」 。莫雪芝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鄭治祖)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王振民昨日形容,根據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區獲得了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地方政權有史以來所能獲得的、最大程度的、獨一無二的高度自治權。同時,中央擁有特區的創制權、對特區的立法管治權、特區政權的組織權等,處理中央與特區的關係、內地與香港的關係,必須嚴格依據基本法的規定和精神,不能脫離基本法來重新設定中央與特區的關係。 (演講全文刊A7、A8版)
王振民昨日以《基本法下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為題,在香港基本法頒布25周年研討會上發表演講。他指出,把握好「一國兩制」原則,是處理中央與特區關係的關鍵。社會過去一直強調「兩制」的特殊性,但實際上「一國」是「兩制」的基礎和前提,堅持「一國」才能堅持「兩制」。維護中央的權威,是一條底線和紅線,「能不能維護好『一國』,是判斷『一國兩制』是否成功的重要標準。」
王振民提到,「回歸後在基本法之下,是不是中央只負責外交和國防事務呢?是不是『一國兩制』和基本法就是中央和『西環(中聯辦)』甚麼都不管,什麼事情都由『中環(特區政府)』決定即可呢?......『一國兩制』和基本法是非常複雜的制度建構,除了外交國防,中央還擁有很多憲制權力和責任......還是有很多事情是要跑北京(中央),與『西環』溝通,由北京決定的。」
中央對港有六大權力
他分析,中央對香港有六大權力,首先是特區的創制權。特區作為國家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中央必然對它享有創制權力。「根據憲法,特別行政區不能自己成立自己,設立特別行政區建置的權力、組建特別行政區、規定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的權力在中央。」
二是對特別行政區的立法管治權。王振民說,中央根據憲法制定了基本法,規定了特區實行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制度後,「只有全國人大才有權制定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不是香港立法會制定的,不是在香港產生的,而是made in Beijing,在北京產生的。」
「雙重負責」體現「一國兩制」精神
三是特區政權的組織權。他說,「這是中央享有權力裡邊十分重要的一項,是單一制原則和國家主權的體現。」籌建特區政權的全部活動是由中央主持主導的,而不是由香港自行成立特區政府的。香港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對特首及主要官員有實質任命權,而向中央及特區「雙重負責」,體現了「一國兩制」精神。
王振民表示,中央政府還有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全權處理特區的外交及防務,還享有憲法規定的其他與國家主權有關的權力,例如國家元首權,特區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為國家元首,接受國家主席依法發布的有關命令。
在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王振民形容,根據基本法,香港特區獲得了任何一個國家的任何地方政權有史以來所能獲得的、最大程度的、獨一無二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自行處理有關對外事務的權力、參與管理全國性事務的權利,及接受中央授予「其他權力」的權力。
港享權利 必須承擔相應義務
不過,他強調,在憲法學上,「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一組概念,享有權利的主體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而「權力」「責任」也是對應的概念。
他指出,特區作為中國特殊的地方行政區域,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方面與其他地方行政區域和地方政府是一樣的,只是通過香港基本法,把有關的責任授予特區政府,「中央沒有把有關的全國立法在特別行政區直接實施,允許香港自行立法,表現了國家對香港高度自治的尊重,是國家對香港極大的信任。」
他指出,在基本法下,中央與香港特區之間的職權劃分,「既不是中央甚麼都不管,特區完全自治,也不是中央甚麼都管,香港內地化。」儘管中央與特區之間有明確的職權劃分,並由基本法加以固定,雙方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但這決不是說二者完全是孤立的、機械的,甚至對立的,相反二者應該是互相合作、互相配合、相向而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並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是中央與特區的共同責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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