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條例》及九年強迫教育政策,家長需確保任何介乎6歲至15歲子女上學,若無合理解釋而沒讓子女上學,教統局有權向家長發出強制入學令,不遵守入學令的家長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監禁3個月及罰款1萬元。但教育局發言人表示,由於局方沒有有關個案的資料,未能作出評論,但發言人指出,適齡兒童須具有居港權或持有入境處發出的有效文件,方可在香港接受教育。
另外,教育局亦會因應個別情況,考慮向沒有合理辯解而未能送子女入學的家長發出入學令,要求家長讓缺課學生復課。
父母禁止子女上學事件過去曾有發生,2000年7歲女童梁道靈因父親梁志光不滿本港教育制度,被禁止上學長達兩年半,她一直由父自行授課,後來經教統局發出強迫令,梁道靈才得以恢復回校上課。
至於案中的菲籍母親被指逾期居留問題,入境事務主任協會主席倪錫水表示,入境處在捉拿逾期居留者較為被動,一般需有人舉報才能立案調查,故此一旦遇上家人協助隱瞞則較難調查,若家傭的僱主挺身舉報,或是海外親人與在港工作的傭工失去聯絡,入境處才能跟進。 ■記者 杜法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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