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蔣潔敏被控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昨日開庭審理。 新華社
受周永康之托助他人謀利 非法收受1400萬
香港文匯報訊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黨委副書記蔣潔敏被控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昨日在湖北漢江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全天審判歷時4小時55分鐘。合議庭將在休庭後依法評議,擇期宣判。蔣潔敏在最後陳述時全部認罪,並稱自己犯下滔天罪行,無比痛心疾首。
被控受賄等三宗罪
據新華社報道,公訴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蔣潔敏利用擔任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黨組書記,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總裁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建設、職務調整、職級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另案處理)索取或非法收受14個單位和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03.9073萬元。截至2013年8月31日,蔣潔敏的個人和家庭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其個人和家庭合法收入,對於差額部分中的1,482.6174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04年至2008年,蔣潔敏在擔任中石油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長、董事長、總裁期間,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職權為他人在獲得油氣田區塊合作開採權、燃氣輪機發電機組項目招標、天然氣供應指標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其行為嚴重擾亂了國家油氣資源管理秩序,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綜上,對蔣潔敏應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對犯罪事實無異議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出示了原始書證,證人證言,涉案財物等物證照片,對相關財物、硬盤數據、非法獲利及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材料。
被告人對公訴人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提出異議。
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圍繞被告人部分受賄犯罪指控是否應當認定為索賄、受賄,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贓等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起訴書認定被告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收入是否準確等方面,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指出,本案所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證據之間環環相扣,形成了嚴密的證據體系。起訴書指控蔣潔敏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蔣潔敏應當以受賄罪定罪量刑,且具有索賄情節,對索賄部分應當從重處罰;蔣潔敏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一人犯數罪,應當依照刑法規定數罪並罰。同時,蔣潔敏具有主動交待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並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認罪態度較好、配合司法機關辦案、書寫悔過書等情節,建議合議庭從輕或減輕處罰。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指出,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定性無異議,但對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以及受賄數額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具體數額存有異議。辯護人請求合議庭對不構成索賄、受賄罪的事實部分,不給予認定,並依據事實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總額予以重新認定,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70多人旁聽庭審
審判長表示,控辯雙方就定罪的事實、證據,被告人行為的性質以及量刑情節等充分發表了各自意見,各方觀點已經闡述清楚,合議庭在評議時將予以充分考慮。
法庭辯論結束後,蔣潔敏作最後陳述時稱,自己犯下滔天罪行,無比痛心疾首。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及新聞記者、各界群眾70多人旁聽了庭審。
|